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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机制,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连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全职引进人才,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国籍随迁配偶未在连就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三个层次。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类:其他人才。指除上述两类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实施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坚持“谁受益、谁负责,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一般采取“身份对等、专业对口”的办法,有重点、分层次、多渠道协助解决。
    人才引进单位隶属关系或纳税登记所在地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主要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助解决。属其他情形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及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事权协助解决。
    第五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有意愿到我市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可打破身份障碍,根据其任职能力等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安排,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二)对于属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且在编在岗的,根据其原工作单位、岗位及专业等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安排到我市党政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三)公务员转任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选聘,可不受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限制。选聘到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任存在矛盾的,可给予必要政策倾斜。涉及编制和职数等事项,由组织、编制和人社部门按事权协调解决。为接收人才随迁配偶下达的专项编制及专用职数,待接收单位出现空编或职数空缺时即予收回。
    (四)在连未就业期间,可参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由人才引进单位给予生活补贴,并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产业发展非常紧缺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专业对口的,鼓励人才引进单位自主落实安排就业或采取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提供就业服务。
    (二)对于属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且在编在岗的,主要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双向选择确有困难的,由人才引进单位牵头协调落实,组织、人社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转任或选聘手续。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转任或选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三)对于其他人员,应聘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有关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安排聘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参加我市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鼓励我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第七条 产业发展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专业对口的,由人才引进单位自主安排。
    (二)对于属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且在编在岗的,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组织、人社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转任或选聘手续。
    (三)对于其他人员,可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公益性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支持参加我市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鼓励我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条 其他人才随迁配偶以及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方式仍未实现就业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协助解决:
    (一)纳入我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
    (二)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我市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三)鼓励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
    (四)鼓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协助解决。接收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支持各级公共人才服务和就业服务机构采取组织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就业求职平台。
    第九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随迁配偶在连落户,可不受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条件限制。
    第十条 申请就业服务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向设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人才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窗口受理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人社局根据申请人情况,按本细则所列解决方式提出一次性就业服务方案,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人社局下达就业服务意见,分拨至相应部门、单位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事权落实。
    (四)负责提供就业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就业服务意见,并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办理情况。
    (五)人才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反馈提供就业服务意见及具体办理情况。
    (六)市人社局负责定期汇总全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情况并建立动态信息库。
    第十一条 申请就业服务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2份):
    (一)《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二)引进人才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基本情况凭证。包括身份证、结婚证、人才层次认定凭证及引进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在连长期居住凭证。中国籍的,提供在连户口簿或《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或《大连市居住证》);外国籍的,提供《在连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3.在连长期就业凭证。党政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引进的,提供公务员管理部门录用、转任或选聘等审批手续;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引进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随迁配偶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基本情况凭证。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以及所获荣誉或奖励等凭证。
    2.市外就业情况凭证。属在编公务员的,提供现任职务《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属机关工勤在编人员的,提供机关工勤进人手续、年度考核表及工资表;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事业单位进人手续、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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