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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大连市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问题,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活环境,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子女就学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次,国内外顶尖人才;第二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第三层次,地方级领军人才。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根据紧缺程度,具体分为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类:其他人才。指我市各行业人才队伍中,除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引进人才子女就学的管理,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市人社局负责人才类型界定和资格认定、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需求计划编制;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子女就学补贴资金的落实; 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安排和推动落实。
    第五条 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视当年引进人才数量和学区内学额情况统筹协调,分层次解决引进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问题。
    (一)对高层次人才子女,允许自主选择学校一次,初升高享受“指标到校”政策。
    (二)对产业发展非常紧缺人才,其子女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的,初升高享受“指标到校”政策。
    (三)对产业发展比较紧缺、一般紧缺人才和其他人才,其子女可不受入学时间等条件限制,由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入学。其子女报考我市高中学校的,按当年初升高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条 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高中学校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原则,根据学生的意愿,由市教育局协调安排。参加高考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同意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所属学校办理就学手续。对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就学手续由学校和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办理。
    第八条 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其他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在学区对应的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到居住地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就学手续。
    第九条 引进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高中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在审核同意后,提出安排意见,通知所属学校办理就学手续。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派专人负责引进人才子女就学手续的办理,先入学,后办理,减少中间环节。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子女申请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1.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相关证明;
    2.户籍证明;
    3.居住证明;
    4.学生原就读学校学籍证明材料(指全国学籍系统中学生在原就读学校的基础信息,包括学籍号、姓名、身份证号、年级、班级等信息)。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子女申请转入高中学校的,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1.市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相关证明;
    2.户籍证明;
    3.由原学校出具并加盖当地市教育局公章的在读证明(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高中录取年月、个人标识码等信息);
    4.中考录取通知书;
    5.中考成绩单;
    6.初中毕业证。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把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就学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教育、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引进人才子女就学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解除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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