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大连市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用人单位中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及其他人才的认定。 第三条 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原则。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人才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并组织开展各类人才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五条 已在连工作、与在连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人员,以及来连自主创业的人员,可申请认定为我市相应层次的人才。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需具备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或者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系统的、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的研究员、教授、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以及在科学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第二层次: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中除杰出人才之外的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第三层次: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相关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具体可按照市人社局每年发布的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进行认定。根据紧缺程度,具体分为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 每个层次按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学历等进行分级。 专业技术人才按照职称分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及以下三个级别。没有评定职称的,根据学历等条件,具体分为高、中、低三个相当级别。 高技能人才按照职业技能等级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三个级别。没有评定等级的,根据任职年限等条件,具体分为高、中、低三个相当级别。 高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学位分为博士、硕士和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及以下三个级别。 (三)其他人才。是指我市各行业人才队伍中,除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其中,认定为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2.新就业的,需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自主创业的,需在市内四区创办企业并依法纳税; 3.新就业的,申请之日前需在市内四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按照上述分类标准不能认定的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估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人才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高层次人才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无年龄限制,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分别在60周岁、55周岁以下(其中高技能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且需符合市人社局每年度发布的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中相应产业行业紧缺岗位职责条件。其他人才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且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在连工作。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须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和在连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须已办结录用、调任或转任审批手续,引进起始时间以市公务员局或有审批权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公务员管理部门的审批时间为准。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须为长期项目,其中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人选的工作合同可放宽至不少于3年。 (四)在连居住。已在大连办理落户或者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其中,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无国籍限制,外国籍专家须持有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市人社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第八条 市人社局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九条 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人才认定标准。 (二)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人才认定标准经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如有重大新增标准,可临时提请在市人才认定标准中增加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全市高层次人才、全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认定申请。其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由本地区自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于全市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办理。对于全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认定申请,在市人社局下发年度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后,随时受理,及时办理。对于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认定申请,随时受理,及时办理。 第十三条 人才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并填写对应层次的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审查情况和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社局人才认定窗口。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上报。 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实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用人单位按程序上报。 (三)核准及公示。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人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每个月开展1次。 (四)出具证明。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市人社局确定为相应人才人选并出具证明。 (五)入库。建设我市专业人才库,经认定的人选入库管理,相关部门共享人才库资源。 第十四条 人才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材料。 1.《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 2.在连长期居住材料。中国籍的,提交在连户口簿或《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或《大连市居住证》);外国籍的,提交《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3.人才就业手续或人事调动等材料。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提交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保机构开具的在连首次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引进的,提交公务员管理部门录用、调任、转任审批手续。引进人才如系留学回国的,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人才所获荣誉的认定证明材料。 (1)获得世界级或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提交权威部门颁发的聘书或批准文件。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需提交所在学科、实验室等系“国家级”的相关凭证,以及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相关凭证。 (3)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或副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需提交原单位开具的担任相当职务聘书等任职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 (4)培养出世界冠军的国家级教练员,提交国家级教练员证书、运动员获得世界冠军凭证、原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档案材料。 (5)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提交原单位系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的凭证及担任高级职务的聘书、工作合同等任职凭证,原单位官方网站及含本人信息网页的打印件,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报材料。 1.《大连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 2.企事业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保机构开具的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3.申请人需提交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 (三)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认定申报材料。 1.《市内四区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认定申请核准表》。 2.申请人毕业证、身份证。 3.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市内四区用人单位签订的、处于有效期内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截止申请之日当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在市内四区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截止申请之日当月的企业纳税证明。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如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层次人才的认定。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等方面,考核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取消相应的人才资格,收回资格证明。考核结果存入人才管理档案,由市人社局存档。 第十八条 任期已满人员再次申报人才认定时,以最近一个任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资格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人才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相应的人才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的人才认定办法和认定标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