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搭建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平台,有效提升高技能人才素质,推动技能人才梯队建设,根据《大连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社局负责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人员的遴选、认定工作,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具体承担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人员的遴选对象,主要面向税务登记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中,从事一线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中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实习指导教师。每年遴选120人,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 第四条 进修培训地点、时限、专业、职种和资助金额(资助金额按照每人次不超过总培训费用的85%给予最高3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参加培训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及培训费等支出),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发布。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工作遴选程序。 申报形式为网上、书面同时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填报拟申请培训人员基本信息。遴选对象为企业的,由单位申报,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审核推荐;遴选对象为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的,由单位申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市人社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人选。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申请汇总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二)《大连市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三)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职业院校办学许可证或批文复印件; (五)《培训承诺书》(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第六条 市人社局对拟确定进修培训的高技能人才,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高技能人才进修培训费用采取先缴费、后补贴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培训结束后,市人社局通过“大连市高技能人才动态信息系统”生成补助名单,由市财政局根据市人社局核准的人数和每人次培训资助标准,将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给培训对象所在单位。 第九条 各企业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各职业院校市级主管部门要严把人选质量关,重点从企业生产一线、学校教学一线挑选和推荐职业素养好、技能水平高、业绩突出的技能型人才,切实发挥政策引导作用。 第十条 市人社局要严格遴选,强化培训过程督导,重视培养对象的跟踪问效,实现培训成果的有效转化。市国际人才交流协会要切实做好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等具体工作,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切实提高培训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