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紧缺人才是指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迫切,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对短缺、难以形成从业竞争的人才。 第三条 建立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年度发布制度。编制目录要坚持产业导向、适度超前和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体现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状况。 第四条 市人社局负责编制、修订和发布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社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本行业管辖下的用人单位,配合完成紧缺人才需求的问卷调查、会议座谈、意见建议征集汇总等工作。 第五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应明确紧缺人才的岗位类别、岗位名称、紧缺程度、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要求、学历经历要求等。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编制一次,当年有效,新目录发布后原目录即行废止。 第六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发布程序: (一)前期准备。市人社局会同相关产业、行业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持单位,共同完成目录发布范围确定、调查问卷设计等工作。 (二)调查摸底。市人社局组织采取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形式,征集汇总全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信息。 (三)数据汇总。市人社局在技术支持单位的配合下,完成信息录入、数据汇总等工作。 (四)编制初稿。市人社局根据全市产业发展方向,组织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并预测全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紧缺人才产业分布、供需数量、专业构成等情况,编制形成目录初稿。 (五)会商讨论。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初稿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目录终稿。 (六)审定发布。目录经审定后,由市人社局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外发布,发布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将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作为我市引进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发放薪酬津贴、住房补贴及给予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用人单位和人才开发部门可根据目录,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单位、本行业的人才引进和储备计划。在连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目录为参考,及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形成人才培养与紧缺人才开发的有效互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根据目录,确定人才引进、猎头等业务的工作重点。 第八条 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执行期间,一般不予调整。如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目录的,经市人社局审核后,可增补或修改。 第九条 全职引进符合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的紧缺型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核发薪酬补贴,补贴周期为5年。全市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凡岗位需求为“一般紧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岗位需求为“比较紧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对有助于提升单位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以及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非常紧缺”人才,其低、中、高级别的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4万元、5万元、6万元。 第十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程序: 市人社局每年定期发布开展上年度紧缺岗位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被正式认定为我市上年度紧缺人才的所在单位可进行申报。 1.由人才所在单位填写《大连市重点产业引进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表》,加盖行政印章,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合法居留手续、大连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缴纳保险证明(需包含申请日期上月缴费信息)、申请人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等,统一到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申报(申报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2.申报薪酬补贴人员由市人社局统一审核并组织专家遴选,遴选通过的人员在市人社局网站和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3.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通知人才所在单位提供经紧缺岗位人才确认的个人银行账户及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发放和管理: 1.薪酬补贴在申请人员公示结束后按年计发,享受补贴期限为5年。市人社局每年向市财政局提交遴选通过的上年度产业发展紧缺人才名单,薪酬补贴由市财政局拨款,市人社局统一发放。 2.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实行动态管理,一个发放年度期满当月,市人社局发布年度考核通知。具体考核由人才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填写上年度考核情况,包括紧缺人才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主要业绩成果、单位考评意见等,加盖行政印章后报市人社局人才认定服务窗口(考核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网站下载)。 3.考核表逾期未报的,暂停发放年度补贴。考核不合格的,经市人社局审定后,停发年度补贴。 4.对享受政府薪酬补贴的人才按年度建立人才资料库,实行年度分类动态管理。 5.按照相应管理规定,发放年度期满,由市人社局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考核结果和下年度补贴执行意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是紧缺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要认真做好引进人才的申报、考核和服务工作,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工作平台。 第十三条 紧缺人才在薪酬补贴期内,离开本单位或本单位紧缺岗位的,以及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的,未经单位同意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岗位的,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用人单位及时报告,下年度不再享受薪酬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