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在连创业,根据《大连市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支持政策: 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创业活动。每年支持创业项目20项,支持周期3—5年,每项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给予总额100—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的,可给予风险投资总额20%的风险跟投支持,总额最高200万元;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当年利息额50%的贷款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创业人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且在连实施,按政策予以配套支持。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科技创新创业人才人选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发展情况; (二)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在连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 (五)在连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经营业绩良好且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第四条 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每年在大连日报等媒体发布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报通知,明确支持对象,规定申请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自通知发布日到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 (二)申报对象填写《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批文、学位、职称、专利、资质、财务报表、投资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申报对象须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 (四)按申报单位税收征管权限,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行文推荐。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予以受理,未通过审核的反馈初审推荐单位。 (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涵盖产业、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重点对人才综合条件,项目的研究基础、技术水平与产业发展前景,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和项目经费预算等进行评价。 (七)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八)市科技局将拟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在“科技指南针”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九)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入选人才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拨付资金。 (十)申报单位与市科技局、推荐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需定期报送项目年度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推荐单位要做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合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推荐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评价。 第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八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绩效考评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开展,对项目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根据绩效评估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条 列入计划且在支持周期内的科技人才创业项目,如取得社会化风险投资支持、获得银行贷款,可申请一次性风险跟投、一次性贷款贴息支持;列入计划的创业人才在培养周期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可按政策规定申请配套。市科技局每年统一组织评定一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具有突出创新能力的国内外顶尖科技人才,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审定,可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