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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大连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连工业大学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大工大委发[2016]52号)文件,加强学科和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更广泛地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同时使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为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并充分考虑我校新建、新兴和交叉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各教学、教辅单位人员编制和教学科研需要为依据。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计划统筹,教学、教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要认真规划学科领域、方向和岗位,积极引进人才,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各机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坚持计划统筹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优先引进学科建设发展急需人才,重点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优秀海外留学人才,适量引进具有工程实践背景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坚持优化师资队伍学缘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原则。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对新进人才,不仅要考察其学术水平、学术背景和业务能力,同时还要考察其思想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能力。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基本要求
    第九条 热爱祖国,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条 引进人才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且第一学历毕业院校原则上应为“211工程”、“985工程”院校或海外高水平大学。艺术类人才毕业院校可扩大为艺术类特色院校。
    第十一条 引进师资的年龄原则上要求学术带头人不超过 50周岁(含),学术骨干不超过40周岁(含),博士、博士后不超过35周岁(含)。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要求。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范围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六个层次: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海外院士。
    第二层次:
    Ⅰ类:国家“千人计划”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973”项目首席科学家、院士有效候选人、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其他与上述层次相当的高层次人才。
    Ⅱ类:海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
    第三层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学术成就,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
    第四层次: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有优秀学术成果,在学术界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
    第五层次: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能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骨干。
    第六层次: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急需的,具有丰富学术成果的优秀博士、博士后。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
    第十四条 各层次人才需对应相应层次引进标准予以考核认定。
    第一层次:已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海外院士。
    第二层次:
    Ⅰ类:已成为国家“千人计划”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973”项目首席科学家、院士有效候选人、国家级教学名师,或其他与上述层次相当的高层次人才。
    Ⅱ类:海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
    第三层次: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学科领域有突出学术成就,并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两项:
    (一)近五年累计科研经费(指个人到位可支配经费,下同)总额自然科学3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30万元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重点项目一项以上。
    2、近五年主持过两项国家级项目或一项国家级项目一项省部级重点项目。
    3、近五年主持过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和两项及以上省部级项目。
    (二)作为重要成员(前两名,以下同)近5年获得国家级政府三大奖二等以上奖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以上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以上奖励、国家级艺术作品一等奖。
    (三)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EI、A&HCI、CSSCI收录20篇以上,或影响因子累计为30以上,其中至少8篇影响因子不低于2.0。
    (四)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相同层次人员。
    第四层次: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有优秀学术成果,在学术界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很好的发展潜力,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两项:
    (一)近五年累计科研经费总额自然科学1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20万元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近五年主持过国家级项目一项以上。
    2、近五年主持过两项及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
    3、近五年主持过一项省部级重点项目和两项以上省部级项目。
    (二)近五年,作为主要成员(前五名,以下同)获得国家级政府三大奖二等以上奖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二等以上奖励、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励、国家级艺术作品二等奖、或作为重要成员获得省部级政府三大奖一等奖、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省部级艺术作品一等奖。
    (三)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EI、A&HCI、CSSCI收录15篇以上,或影响因子累计为20以上,其中至少5篇影响因子不低于2.0。
    (四)省优秀专家、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选、省特聘教授、市级以上领军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及相同层次人员。
    第五层次: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能在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四项中的两项:
    (一)近五年累计科研经费总额自然科学3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5万元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重点项目一项以上。
    2、近五年主持过两项及以上省部级项目。
    3、近五年主持过一项省部级项目和两项及以上市级项目。
    (二)近五年,作为重要成员获得省部级政府三大奖二等及以上奖励、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及以上奖励、省部级艺术作品二等及以上奖励,或作为第一获奖人获得市级政府三大奖一等奖、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市级艺术作品一等奖。
    (三)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EI、A&HCI、CSSCI收录8篇以上,或影响因子累计为10以上,其中至少3篇影响因子不低于2.0。
    (四)近五年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两项以上。
    第六层次: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急需的,具有丰富学术成果的优秀博士、博士后,并具备以下四项中的两项:
    (一)近五年作为重要成员参与过国家级项目或两项以上省部级项目,累计科研经费总额自然科学1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2万元以上。
    (二)近五年作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得省部级政府三大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艺术作品奖励。
    (三)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唯一通讯作者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EI、A&HCI、CSSCI收录影响因子累计为8以上,或单篇影响因子4.0以上。
    (四)近五年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对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资历、业绩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给予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购房补贴、安家补贴和薪酬待遇。
    第一层次:
    根据引进人才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具体协商确定。
    第二层次:
    Ⅰ类: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200-10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提供购房及安家补贴200-300万元。
    3、校内津贴50万元/年。
    Ⅱ类:根据实际工作提供津贴50-100万元/年。
    第三层次: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50-100万元科研配套经费。
    2、提供购房及安家补贴70-100万元。
    第四层次: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30-50万元科研配套经费。
    2、提供购房及安家补贴30-70万元。
    第五层次: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10-1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提供购房及安家补贴10-30万元。
    第六层次: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2-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提供安家补贴5-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可比照上述人才相应层次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需要及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学校可以对引进待遇做适当的调整。
    第十九条 根据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引进人才来校正式报到后提出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申请,经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由人事处划拨,财务处设立专属账户。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按照《大连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大工大校发[2015]2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提供的购房补贴经费标准,引进人才来校正式报到并发生购房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60%,余款按十年服务期平均支付。
    购房补贴可用于租住学校承租房或周转住房。引进人才承租申请获准后,可向学校申请以引进人才应享受购房补贴总额的60%作为承租押金使用,购房补贴的余款(即其应享受购房补贴款的40%)作为承租房租金使用。在租住期间,引进人才每年年底向学校申领一次,每次申领金额不得超出余款的10%。若引进人才租用承租房的年租金少于余款的10%,则按照承租房年租金额申领。引进人才在停租学校房屋后发生购房行为时,仍可使用购房补贴余款。
    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与住房货币化补贴不兼得。
    第二十一条 根据提供的安家补贴经费标准,引进人才来校正式报到后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婚且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入职后,学校可提供周转住房一套,租用期限为一年。租住期限内学校提供相应租住补贴,租金按学校规定标准收取。对于单身的引进人才,报到入职后,由学校安排单身教工宿舍。
    第二十三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业绩成果和资历情况,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一)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业绩成果,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此类人员的校内认定工作由人事处根据任职条件负责进行审核,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根据其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由所在单位推荐、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推荐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人社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三)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历、资历条件的引进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可不受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时间、程序限制,在引进时由校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的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形成评聘意见,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引进人才所聘岗位可不受所在学科(专业)对应等级岗位数额的限制,首聘期可不占岗聘任。
    第二十四条 协助引进人才申请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资金支持。推荐符合相关条件的引进人才参评受各级政府部门发放的安家补贴等人才待遇。
    第七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人才工作相关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人才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学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特殊问题,审定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专家评审委员会
    高层次人才引进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考核学术委员会确定的拟引进人员,提出拟引进人员是否引进的建议及意见。
    第八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招聘计划制定程序
    (一)每年12月,各教学教辅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教师编制数量提出次年度岗位需求计划,明确招聘岗位、岗位职责、招聘人数和招聘条件。
    (二)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审定通过后可以招聘。
    (三)所有招聘信息均由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统一在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应聘者应向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资历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具体程序
    (一)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收到求职材料,根据学校引进人才应聘初审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初审,原则上评价得分达70分(含)以上,方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审。
    (二)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人才具体业绩情况,进行投票表决,获得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以确定拟考核人选。
    (三)高层次人才面试考核由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组织高层次人才引进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教学单位进行考核。
    面试考核的主要方式是试讲和学术专题报告。应聘人员向考核小组做30-40分钟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个人简历、主要学术成果、科研工作设想及所需条件、课程试讲等,报告后须接受考核小组15-30分钟提问。海外留学人员视具体情况允许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进行报告。
    考核结束后,高层次人才引进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应聘者学术水平进行评价,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考核结果,对获得2/3及以上同意票者视为通过考核,通过考核的人员报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有效期为自审定同意引进结束起6个月,逾期未来校报到者,若仍要应聘我校岗位,须重新履行师资引进程序。
    第九章 高层次人才聘约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订十年的聘用合同书。引进人才服务期限未满解除聘用合同者,冻结剩余的科研启动经费,已用科研启动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交还学校;按规定返还已发放的省、市相关补贴和学校安家补贴及购房补贴,省、市发放的补贴返还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发放的相关补贴返还的具体计算标准为:(安家补贴+购房补贴)×[1-在校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签订工作合同年限(以月为单位计)];并按未服务年限交纳工作损失费。
    第三十条 如引进人才家属的工作系学校安置的,在其调离时,其配偶须同时调离;如系组织需要的工作调动,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引进人才首聘期一般为三年。在引进人才首聘期内,学校根据引进人才岗位职责要求对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跟踪和聘期考核,考核对象每年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首聘期结束后,递交聘期考核总结及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对于首聘期考核达不到所聘岗位职责要求者,学校将冻结未使用的科研启动经费,停发购房补贴余额,终止引进待遇,并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重新聘任。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结合学校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转型发展需要,对企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视情况比照本规定所列的相应人才层次给予待遇,学历、业绩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为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进的人员,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收回所发放的全部安家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校“综合改革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相关事宜按照《大连工业大学“综合改革试验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细则》(大工大校发[2015]3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7日起执行,此前来校的引进人才待遇仍按所签订的引进人才协议执行。《大连工业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大工大校发[2012]2号)及《关于引进人才使用购房补贴款租用学校房屋的试行办法》(大工大校发[2009]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工业大学人才应聘初审指标体系

 

观测点
考核内容
分项满分
赋分标准

自然

条件

被审核人自然条件
15
年龄条件总分为10分,其他自然条件总分为5分。
年龄条件:30岁及以下得10分,30岁以上每增加1岁得分减2,35岁及以上不得分。

毕业院

校层次

本科毕业院校层次
10
根据毕业院校层次赋分。
硕士研究生毕业院校层次
5
学科位序前40%内,第1名5分,最后1名1分,排序插值。
博士研究生毕业院校层次
5
学科位序前40%内,第1名5分,最后1名1分,排序插值。

工作

经历

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10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10分;具有1年及以上教学、科研工作经历加5分;应届毕业且本硕博连读加10分。

业绩

水平

发表的论文,参加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
45
发表的论文,每增加1篇EI或SCI论文(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加5分;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每增加一项加5分;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每增加一项加5分。

研究

方向

从事研究方向与岗位需求的符合度
10
本科专业与岗位需求一致加5分;硕士学科与岗位需求一致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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