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的通知》(辽组通字[2008]4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以下简称“十百千工程”),重点是围绕辽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从海内外引进数十名能够引领重点支柱产业发展的顶尖科技人才;引进数百名在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能够带领国际水准研发团队的科技领军人才;引进数千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熟悉国际惯例、具有较强国际运作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 按照科学管理、突出重点、项目带动、单位为主、注重效益、双向选择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辽宁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协调小组。组长由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 成员单位的主要分工是: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十百千工程”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省发改委主要负责提供辽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已落户人才推荐申报工作,对纳入工程的引进人才按科技计划申报要求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优先推荐引进人才承担国家相关科技计划;省教育厅主要负责高等院校人才推荐申报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落实和跟踪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发布年度引才计划和引才项目指南; 2.制定和发布人才引进、评选具体办法; 3.受理和汇总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风险评估、实地考察等,拟定工程人选; 4.组织签订经费资助合同; 5.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6.建立引进人才、项目档案,并对其创业创新情况进行跟踪; 7.向省协调小组汇报工程实施情况; 8.协调落实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引进对象、重点、条件、类别及数量 第六条 引进对象。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已在辽宁落户1年(按年度申报截止时间计算)以内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第七条 引进重点。 1.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决策和重大科技创新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2.辽宁优先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工程与制药、航空航天、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掌握关键技术的科技带头人及科研团队; 3.到辽宁沿海经济带或沈阳经济区(辽宁中部城市群)创(领)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4.辽宁已实施或正在申报的省及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产业拉动作用强、市场发展潜力大的辽宁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创建国家级研发机构、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或研发团队; 5.其他创业创新领域符合省或地方产业发展重点要求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 第八条 引进条件。引进人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一般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或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4.引进人才为所创(领)办企业负责人的,本人或创业团队投入企业的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且主要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年度驻辽宁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 5.引进人才为部门或单位引进的,每年在省内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6.引进人才为已落户辽宁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或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其落户时间不超过1年。 引进人才除须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1.“十”层次人才应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世界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国内外院士。 2.“百”层次人才应拥有高新技术成果,能够领(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同行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承接辽宁重大项目研发、关键技术革新能力;能够领衔组建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的科技创新团队。 3.“千”层次人才应拥有符合辽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专有成果或技术,并具备成果、技术转化或产业化的能力;能够融入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科技创新团队并发挥骨干作用;具有辽宁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急需的特殊专长。 第九条 引进类别。引进人才具体分为创业(A类)、创新(B类)、管理(C类)三大类。 A类是指符合引进重点,以带技术、带项目、带成果、带资金的形式来辽投资创(领)办科技型生产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创业者或创业团队。所创(领)办企业主导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国际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B类是指符合引进重点,从事科技创新或领衔创新团队、掌握关键技术,来辽宁各类高科技企事业或省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 C类是指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有突出管理业绩,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善于运作资本,来辽宁重点行业或重大企业集团从事经营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专家。 第十条 引进数量。“十”层次人选按年度实际申报、评审情况确定;“百”、“千”层次人选每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00人和300人。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征集引才需求,编制和发布目录。组织省和地方相关部门,向省内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辽宁中部城市群)的重点单位,征求“十百千工程”年度引才需求,并根据全省重点产业发展目录编制和发布引才目录。 第十二条 发布“十百千工程”实施公告,开展对接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向海内外广泛发布“十百千工程”实施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人才与省内企事业单位、创业创新载体、省和地方相关部门对接。省内相关部门或地方、用人单位可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采取海内外组团招聘、网上洽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对接工作。 第十三条 受理推荐与申报工作。对已完成对接的海内外人才,在与合作方达成意向后,隶属中、省直单位的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申报;其它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事部门推荐申报,经省辖市人事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暂未落实合作单位或创业地点的海内外人才、个人自主创(领)办高科技企业的海内外人才或团队,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对已落户辽宁但不超过1年的海内外人才,隶属中、省直单位的直接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其它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推荐申报,经省辖市科技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受理并汇总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内高等院校引进的海内外人才,向省教育厅推荐申报,由省教育厅受理并汇总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申报省“十百千工程”的海内外人才应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十百千工程”申报书; 2.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工作经历和相关业绩材料及其它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3.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它技术权益证明等复印件; 4.所携带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 5.所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相关单位或部门与其合作协议或意向、引进人才项目实施计划书; 7.暂未落实合作单位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前四款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第十四条 评审与确定。 1.专家初评。组织科技创业创新、企业管理、财务投资和风险评估等方面专家开展初评,对申报者的资质、业绩、研发水平、管理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按申报人数的80%筛选出人选,并对部分申报者所申报的“十”、“百”、“千”人才层次作相应调整。 2.资深专家评审。邀请各方面资深专家,对初评人选所从事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可行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等进行评定、排序,再筛选出50%的人选,并对部分申报者所申报的“十”、“百”、“千”人才层次作进一步调整。 3.确定人选。召集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并邀请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结合辽宁经济发展战略、重大产业布局及申报者所从事项目的技术层级、市场发展前景等总体情况,共同研究拟定年度省“十百千工程”各层次具体人数和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对拟定人选进行实地考察,然后提交省“十百千工程”协调小组审批,确定人选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与签订合同。对确定人选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为省“十百千工程”正式人选。组织签订经费资助合同,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适时拨付资助经费。 第五章 资助及其待遇 第十六条 经费资助。 1.对“十”层次的人才,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启动资金、50万元的安家补贴,5000元的月津贴,以及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住房。 2.对“百”层次的人才,一次性提供100万元启动资金、100万元信贷资金担保,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并在3年内免收租金。其中,从事科技研发项目的,一次性提供300万元启动资金、300万元信贷资金担保。 3.对“千”层次的人才实施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启动资金。 第十七条 启动资金由各级政府按规定用科技或技改等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其它引进人才创业创新资金,包括安家补贴、月津贴、住房、工作场所等,由用人单位承担;信贷资金担保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为“十百千工程”人选实施项目提供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启动资金、风险投资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研究评估后,对符合要求的各级政府应给予一次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可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商业金融机构的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等。 第十九条 建立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多元化人才引进投入体系。各级政府都要足额安排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创业启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重点区域、欠发达地区开展公共服务等项目的支持和补助,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加人才引进的经费投入,政府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给予引进人才个人薪酬税收优惠。引进人才每月获得的津贴、补贴符合国家规定的,可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优惠。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引进人才在辽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全部购买外汇汇出境外或按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二十一条 完善引进人才激励措施。对引进人才中的国外专家或团队从事的项目全部列入省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计划;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给予永久居留资格;可优先推荐国家“友谊奖”、直接获得“辽宁省友谊奖”或“辽宁外国专家荣誉奖”。对省“十百千工程”中“十”、“百”层次的中国专家,可直接入选“辽宁省优秀专家”,直接纳入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范围;可直接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在事业单位的可直接确定为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十二条 提供落户、安排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便捷服务。引进人才可自由选择辽宁任何城市落户,户口不愿迁入辽宁的,发给“辽宁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实行补充社会保险,享受用人单位所在市职工各项福利待遇;其配偶来辽工作的,由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予以安排;子女需入中小学、入托的,可一次性选择重点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才聘用和保险、工龄接续等问题。引进人才在出国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可办理复职或重新聘用手续;在国外学习、工作的年限可与国内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需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除按政策应个人负担外,由用人单位补交;对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重新建档手续,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机构,并确定工资标准和职称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引进人才进行技术入股。引进人才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与专项技术均可作为股份,入股省内相关企业。智力投入为用人单位新增经济效益的,3年内可按新增利润的10%至30%给予奖励或一次性重奖。 第二十五条 享受企业注册登记、项目申报等方面优惠待遇和优先权。引进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来辽创办企业的,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经科技等行政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用境外资本在辽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对引进人才或团队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直接设立辽宁博士后科研基地,敞开招收企业项目博士后,并给予每名博士后适当的经费支持;优先申报相关的国家科技计划,省及以下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引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发项目;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