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辽宁特聘教授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培养一批在相关领域作出较大贡献的国家重点学科骨干和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实施“辽宁特聘教授支持计划”。 第二条 特聘教授实行聘用制。在聘期内,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持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领导或参与领导学科团队或教学团队建设;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围绕我省高等学校国家、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每年设置50个左右辽宁特聘教授岗位。辽宁特聘教授从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和海内外引进的高端人才中遴选产生。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辽宁特聘教授遴选条件: 1.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2.学术造诣较深,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大影响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3.引进的海外人才获得博士学位后需有连续两年以上的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科研工作经历;国内高校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担任普通高校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引进的海内外高端人才被评选为辽宁特聘教授后需在我省工作三年以上,每年不少于9个月。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推荐辽宁特聘教授候选人,形成辽宁特聘教授申报材料,向省教育厅申报。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遴选条件评审出辽宁特聘教授拟聘人选,经省教育厅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2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公布辽宁特聘教授名单,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签订聘用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高等学校要为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特聘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年度考核由聘用学校负责,于聘期内每个整年时进行。聘用学校应及时将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对未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的特聘教授,要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取消资格并停止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