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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大力度,以造就“两院院士”和引进重点学科带头人为目标,实施“辽宁省高等学校攀登学者支持计划”。
    第二条 攀登学者实行聘用制。实行个人申请、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条 围绕我省高等学校国家、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每年设置20个左右攀登学者岗位。攀登学者以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为主。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攀登学者遴选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9.近五年本人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或以上奖励,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五条 申报攀登学者的依托学科一般为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学科,同等条件下,提升计划立项学科优先。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高等学校结合本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向省教育厅申报拟聘用人选,省教育厅将公示申报材料。
    第七条 省教育厅针对每个申报人选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八条 省教育厅对审核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省教育厅公布攀登学者名单,高等学校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高等学校要为聘用的攀登学者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支持攀登学者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对其中优秀创新团队给予重点资助。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与攀登学者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用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攀登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攀登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用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其进行评估,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在聘期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攀登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未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的攀登学者,学校要向省教育厅报告并撤消其攀登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聘用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攀登学者如有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法违纪等行为,省教育厅将撤消其攀登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资助经费。聘用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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