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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军人才海内外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批体现辽宁高等学校优势特色的国际国内一流学科,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升高等学校的核心竞争力,根据《高等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重点学科领军人才海内外引进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省高等学校国家、省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从2011年开始,按照人才引进工作的目标,重点在我省高等学校“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工程”立项学科范围内设置专门岗位,向海内外公布,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作为学科领军人才。
    第三条 实施“重点学科领军人才海内外引进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一)重点突出。围绕我省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和列入“学科提升计划”学科的急需开展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具有国际国内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及团队。
    (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环境,引进的重点学科领军人才作为国家重点学科或拟建设国家重点学科的带头人,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作用。
    (三)特事特办。针对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除需具备学校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制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身心健康;
    (二)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杰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和年龄限制;
    (三)引进的海外人才获得博士学位后有连续两年以上的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一般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获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引进的国内高校人才一般应担任普通高校的二级教授;
    (四)学术造诣高深,主持过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较高影响因子的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在本领域国内外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科研成果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引进后在我省工作三年以上,每年不少于9个月。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程序
    第五条 省教育厅会同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重点学科和列入“学科提升计划”的学科发展建设情况,商省人社厅,设置专门岗位,向海内外公布。
    第六条 应聘的海内外高端人才直接与招聘的高等学校联系报名,提交相关材料。考核通过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工作责任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在正式聘用学科领军人才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支持政策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保障。为引进人才提供办公和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配套经费,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优先纳入省“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千人计划”评选。在团队建设、研究生招生、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引进人才可享有特殊政策:
    对海内外高端拔尖人才的引进不受学校编制限制,符合我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条件者,可直聘为二级教授;学校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已满的,可不占学校岗位职数,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与重点学科领军人才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和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办法明确聘期内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学科领军人才在岗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领军人才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于聘期内每个整年对重点学科领军人才进行进行考核,聘期结束后高等学校应根据聘用合同和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其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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