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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其宗旨是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和国际化。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 动火炬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火炬计划在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立项和管理。各地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JI(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科技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地制宜,保证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引导作用。鼓励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家级火炬 计划项目。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业结合,共同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成果以及其它科研成果为依托,以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择优评选并组织实施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
    从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择优认定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大的市场覆盖面,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应在同行业中 有示范带动作用,在地方经济中起支柱作用。
    第五条 申报渠道与要求: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的直属单位可通过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或相关部门,下同)申报,但项目承担单位应先将申报书抄报所在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备案。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只能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2、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
    ②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计算机软盘。
    申报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书;
    ②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①计算机软盘。
    报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进行评审。
    第三章 评审与认定立项
    第六条 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部委(局、总公司)科技司按照《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与评审标准》, 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和项目汇总表及项目汇总软盘等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申请认定。
    第七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科技部火炬中心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推动创新、提高效益的原则,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综合平衡并报科技部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下达当年国家级火炬项目计划,并抄送国家有关金融部门。
    第八条对认定立项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项目证书。
    第四章 资金
    第九条 火炬计划项目实施需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其中以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和投资机构的投资为主。
    第十条 需申请贷款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须报送《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由科技部向国家有关银行推荐。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项 目承担单位,按照银行要求做好贷款评估和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条件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可优先得到基金的支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纳入当地政府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金计划,以获得补助、贴息等资金支持。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条件,建立投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五章 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认定立项后,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银行,落实资金和有关扶持政策,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凡立项后,两年内不能正常执行的项目,将取消其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科技部火炬中心以多种形式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积极提供服务,在市场、信息、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实施达产后,都要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验收意见后报科 技部火炬中心备案。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 对全面达到项目申报书中各项指标要求,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也可田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验收的项目,科技部火炬中心根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验收审批表》, 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结题或做撤项处理,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七章 统计
    第十八条 项目统计工作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计工作,由省、市科技行 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火炬计划)》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
    第十九条 凡认定立项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都要进行统计。 验收合格的项目,自通过验收年度起再统计三年。结题或撤消的项 目,自审批机关确定结题或撤消之日起不再统计。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对优秀火炬计划项目和在实施火炬计划项目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火炬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给予表彰和奖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 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相应奖励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委一九九四年公布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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