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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实施,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能力,提高教师国际进修的培训力度,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博士化”、“工程化”、“国际化”进程,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宜、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应以增强素质为核心,以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以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目标,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实验工程技术骨干。

  第三条  按需选派、协议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要按照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与学校签订在职培训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的学科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相一致,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分为学历学位进修和非学历学位进修两种。

  第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

  指专业技术人员以在职形式攻读国内或国(境)外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七条  非学历学位进修

  指专业技术人员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进行的除学历学位进修之外的,在国(境)、内外进行的各类进修,包括访问学者进修、博士后进修、企业社会实践进修、短期业务培训进修、校内培训进修等。

  一、 进修形式

  (一)国家公派。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到国(境)外进行研修。

  (二)单位公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由学校提供资助或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资助的;或者由个人直接与国(境)外有关机构联系并获得资助(奖学金)的项目。

  (三)自费进修。完全由个人联系并自筹资金到国(境)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的。

  二、进修培训类别

  (一)访问学者进修

  以学科梯队建设为中心,学校选派教师到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促进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二)博士后进修

结合学科建设需要,鼓励教师在职到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

  (三)企业社会实践进修

  学校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教师深入企业,在相关岗位上进行工程实践锻炼,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运作等活动。

  (四)短期业务进修

  专业技术人员为提高岗位业务能力而进行的3个月以内的短期业务能力学习和进修。

  (五)校内培训进修

  学校为使青年教师能更快更好的成长,每年组织安排的岗前培训和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研修班等培训。

第三章  进修培训选派条件

  第八条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遵纪守法,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能够合理安排学校和所在单位分配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原则上来校工作满二年(含),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且符合当年所报考学校招生条件。

  第十条  申请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原则上来校工作二年(含)以上(博士后项目除外)。

  (一)访问学者进修: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符合当年相关部门的选派条件,进修培训时年龄应为45周岁(含)以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博士后进修: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年龄应为40周岁(含)以下,研修专业与现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企业社会实践进修:符合学校企业社会实践培训计划安排,进修企业为现从事学科、专业相关的知名企业,原则上年龄应为40周岁(含)以下,主讲一门以上专业课程。

  (四)短期业务进修:无年龄限制。符合相关单项业务能力进修培训的学校选派条件。

  (五)校内培训进修:相关学科的青年教师骨干或者新引进、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进修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进修培训人员年龄距退休满五年以上。申请三个月以上进修培训的,须距离完成最近一次三个月以上国内进修任务满二年或三个月以上国(境)外进修任务满三年。

第四章  进修培训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报学校审批,审批后学校将严格按照计划对人员进行派出。学校只对计划内派出培训进修的教师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选派依照个人申请、部门核准、学校审定的程序,通过OA办公系统予以审批。计划内选派人员根据进修计划安排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对进修申请进行核准推荐,学校根据进修计划和选派要求进行审核派出。

  第十四条  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申报人当年考取所报考学校,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进行登记和进修培训资助经费备案;申报人当年未考取所报考学校,提供相关说明核销此次进修培训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申报人当年获得选派或需要派出的,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进行登记和进修培训资助经费备案;申报人当年未成功获得选派的,提供相关说明核销此次进修培训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社会实践培训,申请人所在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其进入企业工作的形式、工作内容、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审批,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章  进修培训资助及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进修

  一、工作量减免。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层次学历学位进修不享受工作量减免政策。申请博士研究生层次进修人员,第一年工作量不做要求。如因所在单位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需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根据单位实际要求执行。从第二年开始,要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但可享受教学工作量年均定额减免40%政策。进修时间满四年的人员,不再享受教学工作量减免政策,按在岗人员进行工作量考核。

  二、学费资助。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层次学历学位进修人员不给予学费资助。博士研究生层次进修人员,学校根据其入学至毕业的进修周期给予学费资助,具体标准为:

  (一)进修期为四年(含)以内的,报销学费上限人民币6万元,低于6万元的,按实际学费金额报销。

  (二)进修期为四年以上六年(含)以内的,时间每延长一年,报销学费上限递减人民币2万元,学费金额低于报销额度的,按实际学费金额报销。超出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进修期在六年以上的,不给予学费资助。

三、进修培训资助。四年资助期内,进修人员绩效工资停发,按月给予相同数额的进修培训资助费。

四、待遇发放

进修期间的基本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绩效工资停发,每月发放同等数额的进修培训资助费。教学工作量津贴按实际完成情况和减免政策进行发放。 

第十八条  非学历学位进修

  一、工作量减免

  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进修时间内,工作量均不做要求。

  国内外访问学者和自费赴国(境)外研修人员,进修期为一年(含)以内的,进修期间工作量不做要求。如因所在单位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需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根据学院实际要求执行;进修期满一年后,按照普通在岗人员管理,不享受工作量减免。

  在职博士后进修:不享受教学工作量减免。

  企业社会实践:进修期间工作量不做要求(不超过12个月)。

  短期业务进修:不享受教学工作量减免。

  二、进修培训资助

  对于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进修期间的绩效工资停发,按月给予与绩效工资相同数额的进修培训资助费。除国家公派出国情况及博士后研修按照国家规定的进修时间给予资助之外,其他情况的进修补贴资助时间最长为一年。

三、差旅资助

(一)经学校选派或审批同意的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培训地点为大连市以外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学习地至大连往返铁路交通标准的差旅费(按学校规定标准执行),住宿费按所进修学校在校学生的住宿标准报销。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博士后进修人员和企业实践能力进修人员,每学期报销一次学习地至大连往返铁路交通标准的差旅费。

(三)经学校选派或审批同意的短期业务能力进修人员,培训结束后凭结业证明(不能提供结业证明的培训需由选派部门出具参加培训学习证明)等材料经审核后,报销往返铁路交通标准的差旅费一次。

  四、待遇发放

  对于非学历学位进行人员,进修期间基本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绩效工资停发,每月给予同等数额的进修培训资助费。教学工作量津贴按照进修人员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减免政策核发。

第六章  进修培训管理及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坐班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脱产外出进修培训。 

第二十条 申请进修人员的管理与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学校监管。进修人员须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并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进修人员须在OA系统审批通过后与学校签订进修培训协议和保密协议(出国人员签订)。进修培训一年(含)以上人员须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供学习成绩和研修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后,须在一周内提交进修情况的总结、完成课题的报告等,要在其学院(部)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或举行成果汇报会,汇报其在该阶段的学习收获、心得体会,企业实践进修须提供所进修企业对进修人表现的鉴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国家公派出国情况除外),进修培训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进修培训保证金伍万元或请校内在职在岗人员进行担保。进修培训保证金须在进修培训协议中明确。培训结束后,如果本人按期回校工作,学校将返还进修培训保证金。如本人逾期不归,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或由担保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进修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须按时到所在单位和学校报到,并及时将有关进修培训证明材料报学校归档、备案。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进修时间,须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再享受工作量减免和培训资助政策。未经学校批准,外出培训逾期不归的,学校将视为旷工,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进修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和进修培训协议中约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对教师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学校将扣回进修期间发放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后,须最少为学校服务十年。在服务期限内个人申请离职,须交纳进修培训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进修培训资助费总额+报销学费+10万元工作损失费)×[1-在校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120月(十年服务期)]。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进修培训人员,进修期间按照普通在岗人员管理考核,不享受工作量减免政策和培训补贴,根据考核情况核发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可以正常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和全职柔性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本规定出台前签订协议的人员,如仍在进修期内的,按本文件内容执行,进修已经结束的,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进修培训文件《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大工大委发〔201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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