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公安部 人事部印发<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 号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企业工委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辽公境〔2003〕270 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5〕 19 号)、《中共大连市委高校工委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高校讲座论坛、社团组织、文化交流及因私涉外事项等监督管理规定> 的通知》(大公发〔2016〕5 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情况集中检查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6〕79 号 )等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持因私证件赴国(境)外进修培训、探亲、旅游、就医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赴国(境)外进修培训的按学校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四条 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前需在学校 OA 办公系统中填写《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流程为:所在单位(部门)审批意见——人事处审批意见——校领导审批——返申请人签收——归档(流程结束)。申请人出国(境)前须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行程前谈话,方可领取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同时还需申办相关证件或办理签证、签注的,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预留足够时间,提前申请。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准确、规范填写《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因客观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国(境)外时间或行程变更的,应在已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请,完成审批后方可出国(境)。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的,应先向所在单位(部门)口头报备,条件允许后及时补报 OA 申请,并附书面说明。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须重点审核把关申请人因私出国(境)事由是否合理合规,填报信息是否规范真实,因私出国(境)人员思想状况及业务涉密情况是否适宜出国(境),工作时间出国(境)对其业务工作是否有所安排等。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先行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再办理出国(境)手续。提交 OA 出国(境)审批手续时,须同步上传云工大请假截图;如申请仅领用证件不出国(境)的,无需上传。不得以因私出国(境)审批代替请假审批。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包括临时使用证件和因私出国(境)使用证件两种情况,均须在学校 OA 办公系统中填写《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审批完成后方可领用证件。
(一)临时使用证件是指在境内新申办证件或临时使用证件办理换发、签证、签注等事宜的情形。临时使用证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有特殊需要的须说明事由,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 二)因私出国(境)使用证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60 天,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原因持有证件的,与学校签订进修培训协议或由所在单位(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证明中要注明单位(部门)批准持有证件的期限、持有证件期间是否同意多次出国(境)等信息,且申请人每次出国(境)前均须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备。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回国(境)10 日内,将所持证件交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集中保管;如遇寒暑假,应在回国(境)后立即向所在单位(部门)报备,并在指定时间内上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集中保管;对虽经审批同意但因故未能如期出国(境)人员,超过预定出国(境) 日期 15 日的,所持证件也要交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集中保管。各单位(部门)应准确掌握相关人员情况,提醒、督促相关人员及时上交证件。
第十条 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证件及办理往来港澳、往来台湾签注时,需在学校 OA 办公系统中填写《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审批后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出具审批函,由本人持审批函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办理完证件后,在 10日内应将新办理的证件交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新聘任或新入职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聘任文件下发 10 日内或入职 10 日内将持有的证件交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已办理完结退休、离职手续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领取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三条 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的,本人应在 10 日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将报废注销手续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补发证件的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补发后证件必须及时交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集中保管。对不按期注销或补发后 10日内未将证件交还的,将视为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对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上交情况定期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年度考核及师德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党纪或政务处分。
( 一)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 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 三)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 四)逾期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 五)拒不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 六)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因私出国(境)的;
(七)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 日期等的;
( 八)私自延长出国(境)时间的;
(九)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的;
(十)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十一)其他违反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本单位(部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及证件收缴上交工作。学校将各单位(部门)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及证件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审批因私出国(境)事项把关不严、存在违规出国(境)情况、证件收缴上交不及时的,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 大工大委发〔2021〕6 号)同时废止。
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5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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