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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25-08-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加强学科和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更广泛地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同时规范高水平人才引进和管理,为学校一流学科建设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对《大连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大工大委发〔2016〕53 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优先保证辽宁省高校一流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国家一流专业建设

点发展,并充分考虑我校新建、新兴、交叉和优势学科,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发展的需要,优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调整扶持力度。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


体规划为指导,以各教学、教辅单位人员编制和教学科研需要为依据。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计划统筹,教学、教辅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教学、教辅单位要认真规划学科领域、方向和岗位,积极引进人才,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各机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原则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合同管理 ”的原则。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坚持计划统筹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优先引进学科建设发展急需人才,重点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优秀海外留学人才,适量引进具有工程实践背景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坚持优化师资队伍学缘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原则。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对新进人才,不仅要考察其学术水平、学术背景和业务能力,同时还要考察其思想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能力。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基本要求

第九条 热爱祖国,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师德高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条 引进人才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非博士学位的引进人才原则上要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第一学历毕业院校或专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毕业院校原则上应为国内“双一流 ”建设高校;

2.所学专业原则上应属于国内“双一流 ”建设学科;

3 海外高水平大学;

4.艺术类人才毕业院校可扩大为艺术类特色院校。

第十一条 引进师资的年龄原则上要求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不超过 50 周岁(含),优秀博士、博士后不超过45 周岁(含),一般补充师资不超过 35 周岁(含)。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能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要求。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范围及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 中国科学院院士、 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层次:学科带头人。学术水平突出,在国内外学术领域有重大影响,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或海外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务者。

第三层次:学术带头人。入选国家级青年人才项目,具有博士学位,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有优秀学术成果,在学术界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第四层次:优秀博士、博士后。我校辽宁省高校一流学科重点建设学科、 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学校新建、新兴、交叉学科以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急需的优秀博士、博士后。同时,符合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青年才俊 ”认定标准。

第五层次:一般补充师资。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一般补充师资。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

第十四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层次给予相应的科研启动经费、购房补贴、安家补贴和薪酬待遇。

第一层次:

根据引进人才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具体协商确定。

第二层次: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 200-1000 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提供购房及安家补贴 200-300 万元;

3.协议工资 70-80 万元/年。

第三层次: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 100-500 万元科研配套经费;

2.提供购房及安家补贴 100-150 万元;

3.协议工资 45-60 万元/年。

第四层次: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 10-50 万元科研配套经费;

2.提供购房及安家补贴 10-50 万元;

3.业绩成果突出的优秀博士、博士后可三年内低职高聘副教授。

第五层次:

1.根据工作需要提供不超过 10 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2.提供购房及安家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第十五条  对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专业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可比照第四层次的引进待遇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需要及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学校可以对引进待遇做适当的调整。

第十七条 根据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引进人才来校正式报到后提出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申请,经用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由人事处划拨,财务处设立专属账户。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按照《大连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大工大校发〔2015〕25 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提供的购房补贴经费标准,引进人才来校正式报到并发生购房行为时,根据引进人才协议约定发放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可用于租住学校承租房或周转住房。引进人才承租申请获准后,可向学校申请以引进人才应享受购房补贴总额的60%作为承租押金使用,购房补贴的余款(即其应享受购房补贴款的40%) 作为承租房租金使用。在租住期间,引进人才每年年底向学校申领一次,每次申领金额不得超出余款的 10%。若引进人才租用承租房的年租金少于余款的10%,则按照承租房年租金额申领。引进人才在停租学校房屋后发生购房行为时,仍可使用购房补贴余款。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与住房货币化补贴不兼得。

第十九条 根据提供的安家补贴经费标准,引进人才来校正式报到三个月后一次性发放(税前)。

第二十条 对于已婚且配偶在本市无住房的引进人才,正式报到入职后,学校可提供周转住房一套,租用期限为一年。租住期限内学校提供相应租住补贴,租金按学校规定标准收取。对于单身的引进人才,报到入职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安排单身教工宿舍或发放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业绩成果和资历情况,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一)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业绩成果,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或考试。此类人员的校内认定工作由人事处根据任职条件负责进行审核,并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优秀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根据其所取得的业绩成果,经本人申请、校内外各 1 名同行专家推荐、基层单位审核、职能部门复核、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同意后,直接提交学校学科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单独进行评审,不受当年岗位晋升指标限制;

(三) 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历、资历条件的引进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可不受学校职称评审工作时间、程序限制,在引进时由校学术委员会对拟引进人才的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形成评聘意见,报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引进人才所聘岗位可不受所在学科(专业)对应等级岗位数额的限制,首聘期可不占本单位岗位聘任。

第二十二条 协助引进人才申请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资金支持。推荐符合相关条件的引进人才参评各级政府部门发放的安家补贴等人才待遇。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共同担任,副组长由人才工作相关副校长担任,成员由人才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学校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特殊问题,审定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专家评审委员会

高层次人才引进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相近学科的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考核拟引进人员,提出拟引进人员是否引进的建议及意见。

                                                    第七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招聘计划制定程序

(一)每年 12 月,各教学教辅单位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岗位工作需要,结合本单位教师编制数量提出次年度岗位需求计划,明确招聘岗位、岗位职责、招聘人数和招聘条件。

(二)各单位要成立人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为 7-13人(须为单数),原则上必须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成员。各单位、部门的招聘需求计划须通过人才工作小组同意方可报送。

(三)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审定通过后可以招聘。

(四)所有招聘信息均由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统一在网站及其它媒体发布。应聘者应向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提供个人简历,学历、资历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具体程序

(一)应聘人员初审

对于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收到的求职材料,根据“ 第十条 ”和“第十一条 ”要求,审核应聘人员的学缘和年龄条件,对其所从事专业与拟聘岗位需求的契合度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求职材料转交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自行接收的求职材料,须递交给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进行初审,初审结果转交给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形成拟考核人员意见

用人单位根据应聘人的研究方向,召开本单位人才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定试讲考核名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将拟试讲人员名单报给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对于满足岗位要求,却不进行试讲考核的人员,请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一并上交(书面报告须由单位负责人和教授委员会主任共同签字)。

(三)面试考核评委组成

面试考核由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由部门评委、职能部门评委以及专家评委组成考核小组。部门评委成员原则上不少于 7 人,应包括领导班子成员、教授委员会成员、教研室主任、教师代表,其中人才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被考核人如具有本校学习经历,导师必须回避。

(四)考核的组织实施

每学期奇数教学周的周三(节假日顺延)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组织面试考核工作。各教学教辅单位周期内拟考核人数超过 5 人,可报请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立即开展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的主要方式是试讲和学术专题报告。应聘人员向考核小组做 30-40 分钟的报告, 内容应包括个人简历、主要学术成果、科研工作设想及所需条件、课程试讲等,报告后须接受考核小组 15-30 分钟提问。海外留学人员视具体情况允许通过网络视频会议方式进行报告。

考核结束后,高层次人才引进专家评审委员会会同用人单位根据人才具体业绩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应聘者学术水平进行评价,以实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考核结果,对获得2/3 及以上同意票者视为通过考核,确定为拟引进人才。

(五)用人单位意见

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研究方向、取得的业绩成果、入校后拟参加的团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及陈述,给出是否同意接收聘用以及给予待遇的意见。

(六)引进待遇的确定

引进待遇的确定与面试考核同时进行。面试考核结束后,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成员会同用人单位负责人与拟引进人才根据其业绩成果确定人才层次和引进待遇。

(七)确定拟聘人选

面试考核结果及引进待遇情况,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如引进人才为第一、二、三层次的高层次人才,还需上报党委会审批。会议通过后,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有效期为自会议审批同意引进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逾期未来校报到者,若仍要应聘我校岗位,须重新履行师资引进程序。

                                                     第八章  高层次人才聘约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学校签订十年的聘用合同书。引进人才服务期限未满解除聘用合同者,冻结剩余的科研启动经费,已用科研启动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交还学校;按规定返还已发放的省、市相关补贴和学校安家补贴及购房补贴,省、市发放的补贴返还办法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发放的相关补贴返还的具体计算标准为:(安家补贴+购房补贴) × [1-在校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签订工作合同年限(以月为单位计)];并按未服务年限交纳工作损失费。

第二十八条 如引进人才家属的工作系学校安置的,在其调离时,其配偶须同时调离;如系组织需要的工作调动,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首聘期一般为三年。在引进人才首聘期内,学校根据引进人才岗位职责要求对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跟踪和聘期考核,考核对象每年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首聘期结束后,递交《大连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聘期考核表》(附件 1)及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对于首聘期考核达不到所聘岗位职责要求者,学校将冻结未使用的科研启动经费,停发购房补贴余额,终止引进待遇,并根据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对其专业技术职务进行重新聘任。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结合学校应用型专业人才培养转型发展需要,对企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视情况比照本规定所列的相应人才层次给予待遇,学历、业绩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作为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进的人员,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收回所发放的全部安家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综合改革试验区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相关事宜按照《大连工业大学“综合改革试验区 ”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细则》(大工大校发〔2015〕3 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高端人才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来校的引进人才待遇仍按所签订的引进人才协议执行。《大连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大工大委发〔2016〕53 号)废止。

 

 

                                                        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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