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和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员工(以下统称“教师”),其他与学校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师德,主要是指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以《大连工业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依据。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是统筹师德建设与监督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检查评估、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各基层单位成立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组,作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的分支机构,负责各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和教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法律事务室、档案馆)、组织部、宣传部(新闻中心)、统战部、综合监察室、审查调查室、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科技产业办公室)、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团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保卫处、教育教学评估处、工会、学术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单位(部门)负责人。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为教师监督员,学生团支部纪检委员为学生监督员。
各基层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组组长由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共同担任。
第七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办公室受理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在接到书面举报或各基层单位(部门)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问题的正式报告后,经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批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基层单位(部门)成立调查小组,对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并向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 师德失范问题调查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和材料,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任何渠道私自串联、泄露、宣传各类相关消息,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违反工作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师德失范问题调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认定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召集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会议,对调查小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属于师德失范行为以及师德失范程度的认定建议。
第十二条 办公室将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的认定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办公室将党委常委会审定决定送达教师所在单位(部门),由所在单位(部门)送达教师本人。
第十四条 受到党纪和政务处分的教师,将根据受处分情况,进行师德失范认定。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办公室汇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学校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学校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申报、教学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一)款规定外,由人事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学校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条(一)款和(二)款外,由人事处报请学校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上报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党员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项师德失范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经调查核实,举报人为大连工业大学教师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处理。举报人为大连工业大学在校学生的,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校外人员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有权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处理建议并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期满后,所在学院根据受处理教师的悔改表现,研究提出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的初步意见,报提出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意见的相应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核实后,按相关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给予延期或解除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申诉、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认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认定或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申诉。
第二十一条 被处理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提请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复核或申诉调查后,处理决定有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复核或申诉调查期间,被处理教师相关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教师涉嫌师德失范、已经被正式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基层单位(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学院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所在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由学校党委依据《大连工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第七章 师德失范行为警示通报
第二十六条 发生师德失范问题的学院,要及时通过学院会议等方式通报师德失范问题及处理结果,组织教师讨论剖析原因、对照查摆自省,做到警钟长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均交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办公室存档。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原《大连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工大委发〔2021〕150号)同时废止。
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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