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拟选聘教师的综合考察,严把拟选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关,深入推进学校教师队伍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大连工业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和《大连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聘学校事业编制教师岗位人员,包括其他单位调入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境外留学归国人员、境内院校应届毕业生、校内转岗人员等。选聘学校事业编制非教师岗位人员、外聘教师岗位人员、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访问学者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教师选聘的首要位置。学校和各基层单位要严把选聘入口关,实行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业务能力双重考察,全面、深入考察拟选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情况,凡未通过考察者,不得选聘。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教师选聘师德师风综合考察工作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指导下进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协调,各基层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所在单位教师选聘师德师风综合考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组应牵头组织包括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拟选聘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实验室)和教师党支部负责人等在内的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三人及以上),具体开展拟选聘教师的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形成拟选聘教师的师德师风考察鉴定报告,提请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组讨论。
第六条 基层单位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要求是中共党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考虑非中共党员的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公道正派,责任心强。与拟选聘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其他特定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考察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师德师风是指教师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和社会活动等方面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具体考察内容包括:是否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
第八条 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应当遵循同行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调阅材料与函询谈话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九条 拟选聘教师的师德师风考察鉴定报告应包括拟选聘教师基本信息、考察基本过程、访谈人员情况和考察鉴定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应遵循“基层单位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综合考察——基层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组讨论形成鉴定意见”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应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全方位了解意向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师德师风及奖惩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征询意向人选的导师或合作导师意见。
(二)征询意向人选原所在单位同事及同学等相关人员意见。
(三)征询意向人选所在专业同行专家意见。
(四)征询意向人选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系(教研室、实验室)意见。
此阶段考察工作应充分尊重意向人选意见和其原所在单位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工作结束后,基层单位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应形成初步考察意见,作为基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教授委员会进行选聘论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人事处初步确定拟选聘教师人选后,基层单位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应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全方位深入了解其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师德师风及奖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查阅个人人事档案:重点查阅组织考察、鉴定材料,组织审查、廉洁情况材料,违法违纪及处分等材料。
(二)进行教职员工准入查询。依据《教育部关于推开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师函[2023]1号)要求,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对拟选聘教师《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进行查询。
(三)召集相关人员访谈:导师或合作导师,原所在单位同事及同学(两人以上,由原所在单位指定)等。
(四)征询拟选聘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实验室)、教师党支部意见。
如果拟选聘人选是外籍教师或境外留学归国人员,应征询其导师或合作导师、同事及同学(两人以上,由原所在单位指定)的评价意见;在境内取得学位的境外留学归国人员,原则上应同时征询其境内最高学位阶段所在单位学院(系)党组织的意见。
考察工作结束后,基层单位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小组应当将考察鉴定报告提交至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组充分讨论,形成综合考察鉴定意见后报送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拟选聘教师通过思想政治素质及师德师风考察,方可进入后续正式聘用程序。
第十四条 加强对选聘教师的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表现,对不合格教师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监督、申诉和问责
第十五条 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受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与监督工作小组的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应认真受理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管理权限转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师选聘师德师风考察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二)发现问题线索后故意瞒报、漏报。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违反上述情形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具体工作人员,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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