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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荐辽宁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7-17
 
 
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新时期地方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效,拓宽社会各界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充分发挥咨询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智力支持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机制,辽宁省司法厅决定公开选聘若干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现就做好我校相关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学校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务以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农业农村等相关领域研究工作的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应具有较高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推荐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3.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扎实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取得高质量研究成果,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4.熟悉省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5.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咨询工作。
  6.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工作职责。
  三、立法咨询专家的主要任务
  立法咨询专家主要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1.本省政府规章项目库中立法项目的立项、编制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调整或者增补立法项目等。
  2.本省政府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听证、审议。
  3.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部征求本省意见的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和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4.本省政府规章解释、清理、立法前及立法后评估。
  5.政府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问题的研究、讨论。
  6.省内各市政府规章的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
  7.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议案涉及的有关立法问题。
  8.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
  四、推荐程序
  1.个人申报。根据推荐条件,申请人填写《辽宁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报名表》(附件1)、《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2),并将以下材料报送至所在基层单位(部门):
  (1)《报名表》纸质版(2份,正反面打印,在“承诺”栏签字)和电子版1份。
  (2)《汇总表》电子版1份。
  (3)相关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奖励和荣誉称号证书、代表性著作和论文、代理重大案件及法律事务情况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电子版1份(整合成1个PDF文档)。
  2.基层单位审查推荐。各基层单位(部门)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工作业绩等情况,以及是否可以胜任相应专业领域立法咨询工作进行综合审查,汇总填写《汇总表》(附件2)并在相应区域出具单位(部门)推荐意见(需党政负责人联签,加盖单位党组织和行政公章),报送至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推荐人选名额不限。兼任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专业技术工作所在基层单位(部门)进行推荐。
  3.学校资格复核和遴选。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汇总各单位(部门)推荐信息并进行申请人资格复核和遴选,报送学校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公示。
  4.推荐至省司法厅。学校对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推荐至省司法厅参加进一步遴选。
  五、工作要求
  1.推荐立法咨询专家要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各单位(部门)和申请人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2.请各单位(部门)于7月20日(星期四)16:00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报送至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师资科(综合楼A815室),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OA系统邮箱。
报送材料清单:
  (1)《报名表》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推荐单位意见”“所在单位意见”栏无须填写)。
  (2)《汇总表》纸质版或电子版1份(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的,可添加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3)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版1份。


  联系人:李红梅

  联系电话:13898473686


  附件1:辽宁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报名表

  附件2:申报人员信息汇总表



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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