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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大工大委发〔2021〕151号)
  更新时间:2021-1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大连工业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大连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大连工业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是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师德考核居于教师考评体系的首要位置,是学校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自觉担当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的重要体现。
      第四条  师德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制度刚性约束、日常教育督导与自我修养相结合,正面表彰激励与负面严肃惩处相结合,发挥师德考核的导向作用,建设学校师德师风良好生态。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师德考核的领导机构是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基层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专职辅导员师德考核由学生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专职组织员师德考核由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具有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其专业技术身份所在基层党组织进行师德考核。
      第八条  因校内调动、转岗在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人员,由现工作单位(部门)在征求原工作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现聘岗位进行师德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九条  外出进修培训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培训和具体表现情况进行师德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驻村干部、挂职锻炼人员的师德考核,派出时间超过半年的,由派出单位与挂聘单位沟通,确定考核等次;派出时间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待聘三个月以上人员、长期病休人员、因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年内累计在岗工作不足6个月人员,不参加师德考核。
      第十二条  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进行师德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以及与我校签订正式工作合同或协议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在编人员标准进行师德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实行年度考核,采取个人自评与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主要是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具体考核教师在政治站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活动等方面遵循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情况,内容涵盖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
      第十六条  师德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大连工业大学教师师德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量化考核:
      (一)优秀(90分及以上)
      师德表现突出,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获得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
      (二)合格(70-89分)
      师德表现良好,起到引导带动作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三)基本合格(60-69分)
      师德表现一般,在教育教学和个人生活中发表或发生轻微有损教师职业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未造成恶劣影响。
      (四)不合格(59分及以下)
      经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认定,存在《大连工业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所列“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七条  年度内出现1次一般(Ⅲ级)及以上教学事故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本年度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八条  师德考核程序:
      (一)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部署年度师德考核工作,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由各基层党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实施工作。
      (二)各基层党组织组织教师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情况进行自评总结,并填写《大连工业大学教师师德考核登记表》。
      (三)各基层党组织对照有关规定,发挥本单位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作用,结合教师自评总结情况,按照《大连工业大学教师师德考核评分标准》确定师德考核得分和等次的初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
      (四)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各基层党组织的师德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拟定师德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审定并下发考核结果通知。
      (五)师德考核工作结束后,师德考核结果材料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九条  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各民主党派教师的师德考核要征求所在民主党派意见。对拟作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各基层党组织应告知当事人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第二十条  师德考核结果出现较大争议时,应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依规研究确定。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在考核结果通知下发的7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认可的,可在复核结果通知下发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受理申诉,做出师德考核的最终认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聘任、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绩效考核、纪律处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权益。聘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均“合格”及以上人员,可申请岗位晋升。
      第二十四条  师德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次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和年度招生申请,不得申报各类资格认定和专家推荐,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第二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不合格”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暂停原岗位工作,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不得申报各类资格认定和专家推荐,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连续两年师德考核结果“不合格”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六条  新入职教师试用期满,师德考核结果须为“优秀”方可正式聘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到校外培训进修,上一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应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师德考核实施细则,报送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7日起施行。


      附件:大连工业大学师德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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