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推进学校一流师资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6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22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通〔2022〕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评价改革的意见以及高等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教师职业特点和规律,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教师活力、动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为学校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核定年度晋升指标总量等。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拟定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日常工作开展。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组长:苑晓杰、李长吾
副组长:那广利
成员:冯玉竑、安庆大、李江、杜明、牟光庆
办公室主任:牟光庆(兼)
三、评审原则
(一)坚持以德为先,教书育人。以师德为先,以教学为要,提升师德师风要求,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把握教师成长的规律和工作特点,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让教师具有更高的获得感和成就感,激励教师人人尽展其才。
(三)坚持科学评价,克服“五唯”。深入贯彻《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坚持能力、实绩、贡献的评价导向,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继续推行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制度,完善代表性成果评价内容和形式。
(四)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特点,采用共性与特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分类分层评价。
四、工作安排
(一)评审权限
根据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教师系列、实验系列、辅导员系列、组织员系列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由学校自主开展。工程系列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职称评审工作,学校仅具有推荐评审权,仅负责相关推荐评审工作。
(二)评审组织
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等按照《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施细则》(大工大委发〔2014〕39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其中,辅导员系列、组织员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分别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牵头,负责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及报送工作(无需排序)。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单独设定晋升指标。该岗位晋升,由本人申请,基层单位审核、推荐,职能部门复核后,提交学校学科评议组及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
(三)评审条件
2022年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大连工业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大工大校发〔2013〕69号)中任职条件执行;实验(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实验(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大工大校发〔2013〕70号)中任职条件执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职称评审条件按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辽人社〔2016〕272号)中任职条件执行;辅导员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大连工业大学辅导员评审教师职务办法(试行)》(大工大校发〔2011〕20号)中任职条件执行;组织员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照《辽宁省高等学校组织员评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试行)的通知》(辽委教〔2019〕7号)中任职条件执行;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具体条件(试行)》(辽教委职改字〔1993〕16号)中任职条件执行,以上文件详见附件1。
在执行上述条件的同时,根据国家、辽宁省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改革意见,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对部分条件作如下修订:
1.教师系列文件中关于论文数量的要求不作为教师晋升评审的必要条件,该条件与其余业绩条件一并作为晋升评审的选择性条件,具体选择要求如下:
(1)讲师:须满足4项业绩条件中的2项。
(2)副教授、教授:
公共基础课教师:须满足5项业绩条件中的3项;
理工类专业课教师:须满足5项业绩条件中的3项,且前2项至少须具备1项;
人文(含管理)类专业课教师:须满足5项业绩条件中的3项,且前2项至少须具备1项;
艺术类专业课教师:须满足5项业绩条件中的3项,且前2项至少须具备1项。
具体详见《业绩成果信息汇总表》(附件2)。
2.40周岁及以下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公共课、基础课教师除外),须具有相关学科领域连续三个月以上进修经历或累计半年以上有计划企业实践经历(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专业教师)。
3.晋升教师系列职称人员,要求在现层级职称任职期间,须具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导师工作经历,或参加学校委派的支教、扶贫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且各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4.取消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5.申报人员未达到规定任职条件要求,但教学或科研单项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认定具备推荐资格,可参加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6.根据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对辅导员系列参评人员面向学生(学工人员)做的报告、讲座、实践指导等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
(四)岗位晋升指标设置
1.学校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系列和类别设置公共岗位进行评审。根据各学科(专业)、系列现有人员情况,按照相应学科(专业)、系列和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层级设置比例进行岗位晋升指标核定。
2.国家海洋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作为学校“综合改革试验区”,高级岗位晋升指标由中心根据发展建设需要自行设置,并报学校审定。
3.根据核定后的各单位、各系列高级岗位情况和相应层级现聘人员情况,同类系列设定晋升指标,用于同类系列各学科(专业)的同层级申报人员共同竞聘晋升使用;对于单位没有相应层级空缺岗位的,申报人员按对应层级参与学校公共岗位的晋升竞聘,占用学校公共岗位晋升指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辅导员系列、组织员系列、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只设置公共岗位晋升指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应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实行指标单列、单独评审,但我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高级岗位比例现已高于应设置的比例,考虑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发展需要,2022年与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共同使用晋升指标。
学校2022年各系列(类别)高级岗位晋升指标数如下:
4.中级岗位不限制晋升指标数。
(五)评审申报
1.在符合相应系列和级别职称任职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本学科(专业)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的,可按照空岗数1:2的比例进行评审申报;对于岗位无空缺或超聘的,可推荐1名人员进行评审申报。获评人员占用本学科(专业)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或借用学校机动岗位进行聘任,借用岗位待该岗位人员退休后自然核减。
2.在核定本学科(专业)是否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时,截至2022年9月30日,距离退休不足两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不占岗计算。
3.通过教育部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管理类商科国际认证、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构(QAA)认证等国际化专业认证的专业或单位,在认证有效期内可不占学院推荐名额推荐1人(贡献排名前三)参加校级评审申报。
4.从2019年算起,各系列连续两年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评审(推荐)未获评人员,须间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六)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
2022年职称评审继续推行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制度(推荐评审系列除外)。晋升教师系列、实验系列正高级职称人员,代表作由校外专家评审;其他晋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代表作由校内专家评审。申报晋升人员需根据有关要求提供代表作,具体要求详见《2022年职称评审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安排》(附件3)。
(七)坚持师德为上,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关
在职称评审工作过程中,要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大工大委发〔2018〕5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工大委发〔2021〕7号)和《大连工业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大工大委发〔2021〕149号)等文件要求,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关,增强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将申报人员的师德表现作为评审推荐的首要考核指标。大力倡导“德高者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坚决推行“德差者下”,对违反师德师风人员,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八)规范材料申报、审核等程序
申报人员须按照2022年版本表格样式如实填报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所提供材料须为取得现任职称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所提供的论文,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已发表见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继续实行学历认证和论文检索制度。
(九)强化评审推荐主体责任
坚持“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把资格和材料审核关。继续实行个人和推荐单位双承诺制,提高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持续加大对在申报职称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弄虚作假和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员当年和以后两年的申报资格。对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人员,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并依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暂行规定》(大工大校发〔2013〕71号)进行处理(详见附件1)。
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单位发现的,应当通知其回避。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辽宁省关于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等人事管理政策规定,不能由学术委员会等替代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具备职称任职资格人选。
(十一)申报人员年龄、党龄及专职从事党务工作、任职资历及业绩成果计算截止时间:
1.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2.组织员系列申报人员党龄及专职从事党务工作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3.任职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4.省评系列职称评审申报人员的任职资历及业绩成果计算截止时间,以各系列省评工作安排文件为准。
(十二)其他
1.对于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其业绩水平,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直接提交学校学科评议组和评审委员会单独进行评审。自引进之日起,三年内不占用公共岗位晋升指标,不占用受聘单位、学科(专业)或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岗位。
2.对于学校2019年7月1日以前引进的优秀博士、博士后层次人才,在符合相应系列和级别职称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评审晋升副高级职称时不受岗位晋升指标限制。
3.根据《辽宁青年英才储备计划实施办法》(辽人社发〔2018〕7号)精神,对于学校当年按优秀人才引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学校考核通过,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4.实验教师可选择参评教师系列职称,或者参评实验(工程)系列职称,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所选择系列的相应条件进行评审。如选择参评教师系列职称,则公共、基础实验室的实验教师占用本年度思政课、公共课、基础课教师的晋升指标数;专业课实验室的实验教师占用本年度专业课教师的晋升指标数。如选择参评实验(工程)系列职称,则占用本年度实验(工程)系列的晋升指标数。
5.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辅导员、组织员可双线晋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按照辅导员系列任职条件参与辅导员系列职称评审。获评辅导员系列副高级职称人员中,专职辅导员和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占比原则上不少于晋升指标数的60%。
6.主要从事教学(学科)秘书工作的人员职称评审按照教育管理研究系列执行。现聘管理岗位人员可进行一次岗位选择,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后,可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进行职称晋升。
7.扶贫干部按照学校《关于做好首批向省级贫困县所辖乡村选派干部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在职称评审时,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指标单列,逐年解决(已适用干部聘任政策人员,不再适用职称评审政策)。对于选派到乡村工作后转岗、转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自选派到乡村工作时起至工作期满后两年内,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可申请按原系列岗位条件竞聘晋升。
8.考虑评审流程时长,自2022年起,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4个月的人员,不再受理其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间计算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9.由于省评系列职称评审报卷时间不确定,若当年学校推荐评审时间晚于省级报评时间,当年通过推荐评审人员,可于次年直接进行省级报评。
10.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在学科评议阶段将按照学科或专业成立若干评议组,强化专业评价、分类评审。
11.申报人员在报送申报材料前,可就业绩成果的确认、申报材料(表格)的组卷和填写等事宜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具体安排详见《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咨询服务指南》(附件4)。
12.为便于申报人员和各基层单位准确、规范报送申报材料,学校对申报材料要求和样式规范进行了明细汇总,请申报人员和各基层单位参考,详见《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材料报送规范》(附件5)。
五、日程安排
如因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需调整日程安排,学校将另行通知。
附件:1.学校职称评审工作相关制度文件
2.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用表
3.2022年职称评审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安排
4.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咨询服务指南
5.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材料报送规范
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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