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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21-0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制度,使人事调配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优化学校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配原则
 (一)精干高效原则。合理规划和积极调配学校急需的各类人才,节约人力资源成本,提高效益。
 (二)严格标准原则。严格按照辽宁省编办设置的岗位数额及学校核定的各类人员队伍结构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当人员进行调配。各单位原则上要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基础上,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合理调配用人。
 (三)依法办事原则。调配工作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四)人事回避原则。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教职工属于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安排在同一单位、部门工作。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增加调配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人事调配范围
  第三条 人事调配工作范围为事业编人员的招聘、调入、调出、退休、校内调动、借调、待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招聘、调入
  第四条 人员招聘、调入必须以编制和学校当年度公开发布的进人计划为依据,除下列特殊情况外,未按计划执行的,一律不得组织招聘与办理调入手续。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转业、退伍人员;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引进院士、具有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及学科专业建设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学校新聘人员招录的方式分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调入、上级主管部门安置等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聘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招聘公告并经考试考核或考核方式录用至我校工作。具体工作流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及学校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经考核符合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具体条件及选聘程序按照《大连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大工大委发[2016]53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调入是指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由其他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工作调入我校工作。
  第八条 凡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录用审批程序的人员,可以办理报到手续。
  第九条 新聘人员应按期报到,报到手续由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新聘人员通过校园 OA 办公系统告知学校相关部门报到备案。
第四章 调 出
  第十条 学校各类人员的调出(含调离学校、辞职等),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事业编制内各类人员调出,须经校长办公和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调出人员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拟调出人员应提前 30 日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学校每年集中研究 1-2 次人员调出问题;
 (二)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将书面申请及单位(部门)意见上报学校;(专职辅导员需经所在单位(部门)和学工部同意)
 (三)人事处根据学校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引进、进修培训协议书等,明确本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待本人与学校结清相关违约责任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调出手续;
 (五)在调出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不得擅自离职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否则将按学校考勤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从学校与调出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次月停发所有工资等待遇,停止缴纳各类保险及公积金。
  第十三条 关于违约责任
  申请调离人员应按不足约定的年限,向学校缴纳损失赔偿费并返还相关补贴等待遇。
 (一)来校时享受学校给予引进优惠待遇的引进人才申请调出,按照《大连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大工大委发[2016]53 号)有关规定以及来校签订的协议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对曾获得学校资助进行学历或非学历进修的教职工,按照《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大工大委发[2020]51 号)有关规定及所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中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调出人员,其配偶或子女属于随调或照顾性调入者,须同时办理调出手续,组织调动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为他人担保的,在担保责任未尽前,申请调出的需按照担保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责任。
第五章 退 休
  第十六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延退和返聘严格按照《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退休、延退和返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大工大委发【2020】2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校内调动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各单位(部门)编制情况,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转岗条件或校内调动条件,且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一)非教师岗人员(含专职辅导员)转为专任教师的,原则上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且取得博士学位并通过校内试讲考核,专职辅导员原则上须连续从事学生工作四年及以上。
 (二)专任教师申请转聘非教师岗位的,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新的岗位聘用条件。
 (三)专任教师身份不变,申请部门或者本部门教研室之间调动的,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新的岗位聘用条件。
 (四)非教师岗人员(含专职辅导员),申请部门之间调动的,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新的岗位聘用条件。另专职辅导员申请转岗的,必须连续从事学生工作四年及以上。
  第十八条 校内调动程序:
 (一)用人部门申请校内补充人员计划,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二)人事处发布校内招聘公告,并按照校内公开招聘程序予以招聘考核(校内程序: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核、考核、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公示);符合招聘条件人员报名(须经原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同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资格并考核;通过考核人员,用人单位同意聘用的,由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报学校研究批准;如果学校同意用人部门直接选聘人选,需双方单位及主管职能部门均同意,人事处按照管理权限报学校研究批准;
 (三)学校批准后,申请调动人员通过 OA 系统填写《校内教职工工作调动审批表》,由调出、调入及人员主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到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对相关人员的人事关系进行相应调整;
 (四)校内调动人员的岗位聘用类别发生变化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职能部门赴主管部门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 校内调动人员转岗之后,按照新任职岗位进行人事管理和考核。如日后相关考核不合格,须转岗或待岗。
第七章 借 调
  第二十条 教职工借调到外单位工作
 (一)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调至外单位工作,须经学校批准,由相关部门办理借调手续,借调人员待遇按学校现行待遇执行,享受特殊岗位津贴人员不再继续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二)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须及时返校,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我校各部门之间借调
 (一)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校内部门之间借调的,须经调入、调出单位同意、经学校批准、人事处备案后后方可到需要借调部门工作,申请调动人员通过 OA 系统填写《校内教职工借调审批表》;
 (二)校内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校内部门之间借调,人事关系、考核、考勤、绩效分配等待遇均按照原部门管理、核拨执行,享受特殊岗位津贴人员不再继续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第八章 待 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待聘人员。
 (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后未与学校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学校在职人员公开竞聘后,未被任何单位(部门)聘用的人员;
 (三)因各种原因原用人单位(部门)不予聘任,且暂无单位(部门)聘用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暂时未被任何单位(部门)聘用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长期病休人员不能确定为待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待聘人员须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经学校批准后可确定为待聘人员,由人事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一般不超过一个聘期。待聘期间,学校如有流动岗位或编外用工岗位,应根据需要优先选择待聘人员。聘用待聘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者,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试用不合格者,退回人事处仍按待聘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待聘人员如不服从工作安排,学校将不再负责协助联系单位(部门)或岗位。如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学校将与其解聘。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安排的待聘人员,如被用人单位试聘两次均被退回,学校不再安排工作,限期调离或予以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待聘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外出工作,如经学校发现,学校将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待聘人员待遇
 (一)待聘人员自待聘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3]17 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待聘人员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待聘人员在校内找到新的接收单位(部门)时,办完相关手续后将其人事关系转入新单位(部门),从受聘的下个月起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四)待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工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大工大校发[2016]162 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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