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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人员住房管理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21-03-26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人员住房的管理,保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校博士后住房由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下同)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
  第二条 博士后人员住房统一安排在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公寓由学校统一装修,并配备基本家具。公寓内所有设施由居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博士后公寓原则上只供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使用。对于在学校已经安排其他住房的博士后人员或在大连市内已有住房的博士后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住房。对于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因项目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导师签字,校博管办审批同意后,安排短期居住。
  第四条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到校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时,由校博管办开具《博士后住房通知单》,博士后人员持《博士后住房通知单》到国有资产办管理处报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安排入住。
  第五条 博士后办理入住手续时,需向校博管办缴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 1000 元,博士后出站(退站)或其他原因不再使用博士后住房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住房设置及其他情况保持良好,保证金予以退还,办理退房手续。
  第六条 博士后公寓只能由分配住房的博士后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入住公寓的房租暂由学校支付。
  第八条 博士后人员入住公寓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生活卫生垃圾处理费等其他费用由博士后人员负责,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缴纳。
  第九条 博士后人员租用公寓期限应与其在站时间一致(一般为两年),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需及时从博士后公寓迁出,未按时迁出公寓的,学校将缓办博士后出站、退站相关手续,没收住房押金。
  第十条 因延期出站,需延长租住时间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所在流动站审批后,方可继续居
住。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完出站离校手续但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退房的,经博士后本人申请、所在流动站审核、校博管办同意后,可办理借房手续,借房期限最多不超过 6 个月。
  第十二条 承租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其配套设施,承租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居住方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承租方不得擅自调换、转租、转借或将住房挪作他用,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住房资格,并视情节处以一定罚款;承租方不得在博士后公寓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取消其住房资格,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居住在博士后公寓内的博士后人员要遵守相关公寓的管理规定,爱惜住房及房内基本设施,房内设施正常破损的,可报国有资产处登记维修。退房时,房内设施损毁严重的,且无报修记录的,经国有资产处审定后,须照价赔偿或按相同标准更换原有设施,并由国有资产处进行验收,其他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 保持公寓内居住环境的整洁,不得楼道及公用空间,堆放个人物品及杂物;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引燃、易爆物品。因违反相关规定而造成火灾、房屋损毁、伤人等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大连工业大学
                                             202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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