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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人员奖惩制度(试行)
  更新时间:2021-03-26
 
 
 
   为进一步优化博士后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激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奖惩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核奖惩
  第一条 一般博士后进站工作满一年时,由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小组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分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中期考核结果是确定第二年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等级的依据。具体规定请参照《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按退站处理。博士后无特殊情况进站一年未进行中期考核,学校将暂停发放博士后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二条 博士后出站时,由博士后流动站组织,成立由5-7 名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评定,评定等级为 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同意出站的投票数大于考核组人数的 2/3 方可出站。具体考核办法依照《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各方面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学校将积极推荐参加全省或全国性的各种博士后奖励的评选。
  第四条 经考核未达到出站要求者,须限期整改。如在期限内仍达不到合格标准,学校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退站。
  第二章
  基本奖励
  第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因提前完成研究课题,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提前出站人员的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 21 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学校为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全职博士后人员提供年薪约 15 万元,并按学校在职人员管理,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享受与在职人员相同的福利待遇。
  第七条 学校为在站博士后工作人员提供博士后公寓一套(租金由学校支付),公寓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可办理短期常住户口。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 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按有关规定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九条 未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站博士后,经流动站设站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评审,可以认定其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学校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多方面支持。
第三章 科研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各类项目、基金、奖项的申报。对于成功获批者,按校相关文件予以奖励。
第四章 退站处罚
  第十二条 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中期考核不合格;
  2.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3.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继续完成研究工作;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
  6.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
  7.违反《大连工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
  8.其他情况经流动站商议认为应退站的。
 
  第十三条 凡中途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相关违约责任按协议书执行。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思想品德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弘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对克己奉公、品学兼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要大力表彰;对弄虚作假、思想品德败坏的,予以退站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存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在博士后人员的招收、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及各类评奖推优工作中,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思想品德作为首要考核要素,实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博士后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学校在职人员管理,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师德考核,对于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退站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大连工业大学
                                             202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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