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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及证件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9-12-24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学校各类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公安部 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中共辽宁省委企业工委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公境[2003]270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进一步做好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5]19号)、《中共大连市委高校工委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加强全市高校讲座论坛、社团组织、文化交流及因私涉外事项等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公发[2016]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情况集中检查工作的通知》(辽组明字[2016]79号)等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人员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二)科级以上干部(含虚职)及特殊岗位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证件管理按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参加学习、培训或应邀以私人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需在学校OA办公系统上填写《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网上审批后,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二)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需在学校OA办公系统上填写《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网上审批后,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三)工作时间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学校OA办公系统上履行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同时,还需按照《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暂行规定》(大工大委发〔2015〕17号)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

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列为国家工作人员出入境证件登记备案管理范围。

(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赴港澳台签注申请,需在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大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审批函《关于同意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本人填写相关内容后,经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签批、学校党委盖章后,由本人持审批函到大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相关出入境证件和签注,申办和领用证件后务必将证件交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集中保管。

(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本人应及时到大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注销,并将报废注销手续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备案。补办的证件,需及时交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集中保管。

(四)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由本单位(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不列入学校集中保管范围。

(五)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领用

1.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通过学校OA办公系统审批后,到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领取证件。并在其回国(境)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集中保管。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到大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后,到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领取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四、相关说明

(一)本规定中所指因私出国(境)是指经过学校审批后的自费出国留学、探亲、旅游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

(二)本规定下发后,如发现未经组织审批私自出国(境)、未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以及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出国(境)行程、日期等情况,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部门)应高度重视本单位(部门)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证件登记备案管理及证件收缴上交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收缴上交不及时出现问题的,学校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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