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与导向作用,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5〕273号)《关于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25号)《辽宁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教发〔2017〕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国、辽宁省教育大会要求和学校改革发展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绩效工资改革是在事业单位薪酬分配制度的总体要求下,以注重效率、兼顾公平、强化考核、动态管理为原则,在学校原有绩效工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建立与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绩效工资制度,形成更加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第二条 按照绩效工资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津补贴,实行统一、规范的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条 坚持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与我校绩效管理相结合,积极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学校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宏观管理,各单位(部门)根据发展规划和学校要求,自主制定绩效考核和分配办法,形成以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重点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关键岗位、教学科研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确保教学中心地位和教师主体地位,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条 坚持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学校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年度和聘期的目标任务,各单位、各部门向受聘人员下达年度和聘期目标任务,并依据目标任务开展科学、客观、严格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 统筹考虑校内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协调发展。
第七条 我校事业编制内的在岗教职工按照本办法实行绩效工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审议有关绩效考核、绩效分配等重大决策、措施和办法,审定各单位、各部门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组 长:葛继平 芮小苗
副组长:李长吾 安庆大 朱公巍 王秀山 任文东 连永祥
成员(按照姓氏笔画):那广利 金慧英 耿新英 隋新国
办公室主任:那广利(兼)
第九条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分配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
组 长:芮小苗
副组长:安庆大 王秀山
成员(按照姓氏笔画):那广利 迟青山 金慧英 耿新英 秦 琳 隋新国
第十条 学校成立绩效工资改革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对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受理教职工的投诉、申诉等。
组长:王瑾
成员(按照姓氏笔画):那广利 李梦苏 金慧英 隋新国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成立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
根据学校绩效管理实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部门)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等。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工资改革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绩效工资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制定本单位(部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党政联席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学校绩效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绩效工资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业绩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1.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受聘到相应岗位上,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省直驻大连市事业单位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的绩效工资。
2.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奖励性绩效工资1和各单位(部门)年终二次分配绩效工资组成。
奖励性绩效工资1:指达到学校及各单位(部门)规定的基本要求、完成基本任务后,按照岗位级别发放的绩效工资。
各单位(部门)年终二次分配绩效工资:指年终各单位(部门)按照本单位(部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进行二次分配的绩效工资。
3.业绩绩效工资:指受聘人员取得标志性成果、承担某专项工作或超额完成某项工作所发放的绩效工资。如教学或科研奖励、梯队、团队建设等。
第十五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及核拨系数。绩效工资分为教师、管理、实验(工程)、教辅、工勤五个系列。
第五章绩效工资的核拨与发放
第十六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核拨与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是根据教职工完成所在岗位基本任务情况及各单位(部门)考勤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拨与发放
1.奖励性绩效工资1:是以教职工被聘任的工作岗位为主,与教职工履行的岗位职责相挂钩,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者,学校将按月发放。
2. 各单位(部门)年终绩效工资核拨总量:根据学校当年经费使用情况、绩效工资总量、教育教学绩效考核(教学院/教学部、管理服务类)评价结果等因素,按照核拨系数标准,确定各单位(部门)年终绩效工资核拨总额。分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有创收能力单位三类:
(1)教学科研类单位:指学院(部)、科研机构等单位。
各单位(部门)年终绩效工资核拨总量=各单位(部门)每个岗位核拨系数之和×R;R为各单位(部门)考核系数,根据《大连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绩效考核体系》(教学院/教学部)评价结果赋值,好:R=1.6;较好R=1.2;合格:R=1;不合格:R=0.6。
(2)管理服务类单位:指学校各党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及直属单位。
各单位(部门)年终绩效工资核拨总量=各单位(部门)每个岗位核拨系数之和×R;R为各单位(部门)考核系数,根据《大连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绩效考核体系》(管理服务类)评价结果赋值, 好:R=1.6;较好R=1.2;合格:R=1;不合格:R=0.6。
(3)有创收能力类单位:指后勤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部门年终绩效工资核拨总量按照与学校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
第十八条 业绩绩效工资的核拨与发放
业绩绩效工资参照《大连工业大学表彰奖励实施办法》《大连工业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大连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大连工业大学综合改革试验区人才梯队遴选及团队建设办法(试行)》等文件进行分配。涉及到各单位(部门)的部分年末一次性核拨,该单位(部门)进行二次分配。涉及到个人部分由学校直接发放至个人工资中。
第六章 关于绩效工资发放的若干问题
第十九条 关于《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暂行规定》(大工大委发〔2015〕17号)文件中相关问题。
该文件相关规定更改如下:
涉及“校内津贴”更改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1之和”
第二十条 关于《大连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和教学通报认定处理办法》(大工大校发〔2018〕297号)文件中相关问题。
该文件相关规定更改如下:
涉及“岗位津贴”更改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1之和”。
第二十一条 关于《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暂行)》(大工大委发〔2015〕18号)文件中相关问题。
该文件相关规定更改如下:
涉及“校内津贴”更改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1之和”
第二十二条 考核优秀人员奖励发放办法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理、教辅及工勤人员,考核系数R在原部门考核系数基础上上浮50%。
第二十三条 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考核基本合格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人员,扣发本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1之和的10%。
2.考核不合格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人员,扣发本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1之和的30%。
第二十四条 与教学工作量有关的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量化考核办法根据《大连工业大学教学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暂行办法》执行,绩效工资按教学工作量完成率情况进行核定发放。教师如果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可以用科研工作量进行折抵,具体折抵办法见附件1。对于折抵后仍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的教师,将酌情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1。具体如下:
教学工作量完成率≧90%标准定额,全额发放绩效工资;
90%标准定额﹥教学工作量完成率≧70%标准定额,发放80%基础性绩效工资和80%奖励性绩效工资1;
70%标准定额﹥教学工作量完成率≧50%标准定额,发放60%基础性绩效工资和60%奖励性绩效工资1;
50%标准定额﹥教学工作量完成率,扣发放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1;
特殊情况按照下列办法执行:
(1)教师休产假,可选择减免当年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的60%,教分零起点按15元/教分计算;也可选择不减免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但是基准定额减免20教分,按30元/教分计算。
(2)教师经批准进修学习,参照《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暂行)》(大工大委发[2015]1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绩效工资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5〕273号)相关要求,实行绩效工资以后,取消原工资中发放的岗位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女卫生费)、煤粮补贴(煤粮)、少数民族肉食补贴(回民补贴)、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合同工15)。
第二十六条 绩效工资发放按照教职工所聘岗位执行相对应的标准,未聘用岗位人员不发放绩效工资;
职务(岗位)变动者,从变动职务(岗位)的下个月起按新任职务计发绩效工资;
调出人员从调出的下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待聘人员从待聘的下个月起停发绩效工资,重新上岗的下个月起方可计发绩效工资;
现任副职主持工作的人员(以学校文件为准),按照正职标准计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七条 新进人员在当月15日(含)之前报到的计发全月绩效工资;在当月15日之后报到的,计发半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担任行政职务的且享受专业技术系列绩效工资标准的人员,发放管理责任津贴,标准为:正处级600元/月、副处级400元/月、科级240元/月。
第二十九条 校领导考核系数R,根据辽宁省对学校绩效考核综合排名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同工同酬人员可参照事业编制内在岗教职工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关于《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暂行)》(大工大委发[2015]18号)、《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暂行规定》(大工大委发[2015]17号)、《大连工业大学教学事故和教学通报认定处理办法》(大工大校发[2018]297号)文件中与此文件相冲突条款,以此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原《大连工业大学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试行)》(大工大校发[2012]96号)废止。若上级文件发生变动,以上级文件最新规定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折抵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