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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暂行)
  更新时间:2016-04-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层次和教学科研能力,扩大教师国际进修的培训力度,加快我校“博士化工程”建设,扎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实施,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师资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应以增强素质为核心,以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以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目标,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实验工程技术骨干。

    第三条  按需选派、协议培养。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要按照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并与学校签订在职培训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专业对口、学以致用。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的学科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的学科专业相一致,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的原则。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别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主要包括学历学位进修和非学历学位进修两种。

    第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

    学历学位进修指专业技术人员以在职形式攻读国内或国外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第七条  非学历学位进修

    非学历学位进修指专业技术人员为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进行的除学历学位进修之外的各类业务培训,主要包括国内外访问学者研修、骨干教师进修、博士后研修、企业社会实践、短期业务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入职前培训等各类培训。

    一、国()外进修培训

    (一)国家公派。经学校推荐,列入国家选派计划,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资助到国外进行研修。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项目等。

    (二)单位公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由学校提供资助,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所派出的;或者由个人直接与国外有关机构联系并获得资助(奖学金)的。

    (三)自费进修。完全由个人联系并自筹资金到国()外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的。

    二、国内进修培训

    (一)访问学者项目

    以学科梯队建设为中心,学校选派教师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做访问学者,促进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的培养。

    1.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本项目是由教育部牵头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由学校每年按照指标选派教师赴国内重点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

    2.一般访问学者。由学校每年根据学科发展情况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赴国内高校相关专业学科进行研修。

    (二)博士后研修

    学校结合学科建设的需要,鼓励博士研究生进博士后流动站或工作站,以加强学科梯队人才的培养。

    (三)企业社会实践培训

    学校为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鼓励教师深入企业,在相关岗位上进行实践锻炼,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运作等活动。

    (四)短期业务培训

    专业技术人员为提高岗位业务能力而进行的短期专项培训学习。

    (五)校内培训项目

    学校为使青年教师能更快更好的成长,每年组织安排的校内骨干教师培训和新进专业技术人员各类培训。

第三章  进修培训选派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遵纪守法,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能够合理安排学校和所在单位分配的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对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原则上来校工作满二年,年龄应为45周岁(含)以下,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且符合当年所报考学校研究生招生条件。

    第十条  对申请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原则上来校工作一年(含)以上:

    一、国(境)外进修培训

    进修时间为三个月(含)以内的,申请条件无年龄限制;进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原则上进修培训时年龄应为55周岁(含)以下。国家公派留学按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及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及其它项目的条件要求执行。

    二、国内进修培训

    (一)国内访问学者: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符合当年国家或辽宁省相关厅局选派条件,进修培训时年龄应为45周岁(含)以下。

    (二)博士后研修: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年龄应为40周岁(含)以下,研修专业与现从事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

    (三)企业社会实践:符合学校企业社会实践培训计划安排,进修企业为现从事学科、专业相关的知名企业,原则上年龄应为40周岁(含)以下,主讲一门以上专业课程。

    (四)短期业务培训:符合相关单项业务能力进修培训的学校选派条件。

    (五)校内培训项目:学校相关学科的青年教师骨干或者新引进、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进修培训年龄距退休满五年以上,且在校已参加过各类进修培训人员两次进修期间应有一定的间隔,具体为:申请国内进修,须距离完成最近一次三个月以上进修任务满二年;申请三个月以上出国进修,须距离完成最近一次三个月以上国内进修任务满二年或三个月以上国外进修任务满三年。

第四章  进修培训选派程序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报学校审批,审批后学校将严格按照计划对人员进行派出。学校只对计划内派出培训进修的教师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选派依照个人申请、部门核准、学校审定的程序通过校园OA办公系统予以审批。计划内选派人员根据进修计划安排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对进修申请进行核准推荐,学校根据进修计划和选派要求进行审核派出。

    第十四条  对申请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申报人当年考取所报考学校,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进行登记,人事处进行进修培训资助经费备案;申报人当年未考取所报考学校,提供相关说明到人事处核销此次进修培训备案。

    第十五条  对申请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申报人当年获得选派,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人事处进行登记,人事处进行进修培训资助经费备案;申报人当年未成功获得选派,提供相关说明到人事处核销此次进修培训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社会实践以及指导学生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工作,申请人所在学院(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其进入企业工作的形式、工作内容、工作计划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进修培训资助及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进修

    一、工作量减免。博士研究生层次学历学位进修人员,第一年工作量不做要求。如因所在单位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需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根据学院实际要求执行。从第二年开始,要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但可享受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减免40%政策。对进修时间满四年人员,不再享受教学工作量减免政策,按普通在岗人员进行工作量考核。

    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层次学历学位进修不享受工作量减免政策。

    二、学费资助。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层次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学校不给予学费资助;博士研究生层次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学校根据其入学至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进修周期给予学费资助,具体标准为:

    (一)进修期为四年(含)以内的,学校报销博士研究生期间学费,上限6万元;

    (二)进修期为四年以上六年(含)以内的,时间每延长一年,学校报销进修学费的上限递减2万元。超出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进修期间在六年以上的,学校不给予学费资助。

    三、待遇发放

    对国内学历学位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校内津贴按照进修人员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和减免政策进行核发。

    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原则上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校内津贴停发。进修结束后,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学校将根据其进修期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情况对校内津贴进行补发。

    第十八条  非学历学位进修

    一、工作量减免

    学校根据进修人员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减免政策核发教学工作量津贴。具体减免政策如下:

    国家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进修时间内,工作量均不做要求;

    国内外访问学者和自费赴国外研修人员,进修培训期为一年(含)以内的,进修期间工作量不做要求。如因所在单位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需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根据学院实际要求执行;培训期满一年之后,按照普通在岗人员管理,不享受工作量减免政策;

    在职博士后研修人员,学校减免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的40%

    企业社会实践人员,进修期间半年(含)内工作量不做要求;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非学历学位进修,原则上不享受工作量减免政策。

    二、差旅资助

    (一)经学校选派或审批同意的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培训地点为大连市以外的,学校每学期报销一次学习地至学校间往返铁路交通标准的差旅费,住宿费按所进修学校在校学员的住宿标准报销;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博士后进修人员和企业实践能力进修人员,学校不给予交通费等差旅费用报销;

    (三)经学校选派或审批同意的短期业务能力进修人员,培训结束后凭结业证明(不能提供结业证明的培训需由选派部门出具参加培训学习证明)等材料经派出单位及人事处审核后,报销往返铁路交通标准的差旅费一次。

    三、培训资助

    进修时间为三个月(含)以内的进修人员,按照普通在岗人员对待,不另行发放培训补贴;

    对于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学校将按照进修人员所聘相应层级的校内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待进修培训人员返校工作后,学校一次性发给。除国家公派出国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进修时间给予资助之外,其他情况的进修补贴资助时间最长为一年。

    四、待遇发放

    进修人员进修期间工资、公积金、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进修时间为三个月(含)以内的进修人员,按普通在岗人员进行考核管理,正常发放校内津贴。逾期未归的,停发校内津贴。进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进修人员,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按照进修人员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减免政策核发,其他校内津贴款项停发。

第六章  进修培训管理及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坐班制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脱产外出进修培训。进修培训人员进修期间的管理与考勤由所在单位负责,学校监管。参加在职培训人员应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并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条  学历学位进修人员以及进修培训三个月以上的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须在进修培训前与学校签订进修培训协议。进修培训一年(含)以上人员须每年向所在单位提供学习成绩和研修报告,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后,须在一周内提交进修情况的总结、完成课题的报告等,须在其学院(部)范围内做一次学术报告或举行成果汇报会,汇报其在该阶段的学习收获、心得体会,企业实践进修须提供所进修企业对进修人表现的鉴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国家公派出国情况除外),进修培训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进修培训保证金。进修培训保证金须在进修培训协议中明确。培训结束后,如果本人按期回校工作,学校将返还进修培训保证金。如本人逾期不归,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进修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须按时到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到,并及时将有关进修培训证明材料报人事处归档、备案。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进修时间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6个月。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再享受工作量减免和培训资助政策。未经学校批准,外出培训逾期不归的,学校将视为旷工,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进修培训项目完成情况和进修培训协议中约定的任务完成情况对教师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学校将扣回进修期间发放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层次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须最少为学校服务十年。在服务期限内个人申请离职,须交纳进修培训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学习期间工资、岗位津贴及公积金、社会保险总和+资助学费+10万元违约金),按每工作一年递减10%金额进行计算。

    二、国内外非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学习结束后,须最少为学校服务五年。在服务期限内个人申请离职,须交纳进修培训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学习期间工资及公积金、社会保险总和+进修期间培训补贴+5万元违约金),按每工作一年递减20%金额进行计算。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计划外进修培训人员,进修期间按照普通在岗人员管理考核,不享受工作量减免政策和培训补贴,根据考核情况核发工资、校内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进修人员,视为旷工,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可以正常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55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进修期限的通知》(大工大校发[2010]100号)及《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大工大校发[2011]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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