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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工业大学2014-2020年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选派规划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16-04-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2020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规划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21号)相关精神。进一步把我校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结合我校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公派出国留学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外从事3个月(含)以上的进修、访问、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攻读学位等留学活动。

第三条  公派出国留学派出类别及期限分别为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6-12个月)、博士后研究(6-24个月)及科研团队研究(3-12个月)。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优先支持学科及专业领域

第五条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辽宁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辽宁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应用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我省高等教育的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重点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等重点领域。

第三章 具体选派规划

第六条  结合我校学科设置、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设置情况,根据教学、科研的整体情况,确定选派规划如下:

 

年度

拟推荐参加选派规划

高级研究学者

访问学者

博士后

科研团队

2014

 

12

3

1

2015

7

26

12

1

2016

7

29

11

4

2017

7

28

12

3

2018

8

27

14

5

2019

9

26

13

4

2020

10

29

13

4

第四章 申请、选拔及评审办法

第七条  学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报工作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申报要求的时间进行。学校在校园网上发布相关通知,并邀请相关专家对每年的政策进行详细的解读,符合条件的人员须拿到正式邀请函及外语培训资质后方可向所在单位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须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年度选拔简章》中规定的基本条件,还须符合学校有关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规定的相关条件。申请者根据国家相关公派项目要求递交个人申请及个人进修计划,经学院评审推荐,签署推荐意见后递交人事处。

第九条  人事处汇总申请者材料并参照学院推荐意见提交学校,学校成立专家评审组(学术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教学、科研业绩成果,赴国外进修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确定选派人员,并告知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指导申请者填写相关资料;校外评审由留学基金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录取人员名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审核公布。

第五章 签约派出及管理

第十一条  被录取人员可按下列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一)申请人提交对方邀请函原件、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各一份,邀请函复印件上有所在单位领导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交校人事处。

(二)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校内相关手续。

(三)申请人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协议,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须提前两周通知人事处其具体出国时间。因故不能按期派出者,须提前通知人事处。因未履行告知手续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主要由学院负责联系管理,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及本人提交的进修计划,制定相关的进修任务。学校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相关要求,在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对出国留学人员提供相关保障。

第十四条  回国报到

(一)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应到人事处报到,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报到手续。

(二)留学回国人员应根据所在单位要求,及时将留学总结报告及其他材料交所在单位,对于未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单位还须根据其留学情况,给出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学校结合学院意见及出国前所制定的任务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综合性考核。

(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除上述校内手续外,还须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延期申请

公派留学人员延期申请须提前两个月向其所在单位提交《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公派出国留学延期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外方正式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出国人员待遇及逾期不归处理办法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具体待遇及逾期不归者,按《大连工业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拓宽公派出国留学选派渠道

第十七条  依托我校博士学科及优势特色学科,充分利用现有与我校进行联合办学的30余所国外院校及科研机构,逐步扩大校际间交流,同国外高水平大学建立更多的联系。

第十八条  利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到我校工作的归国人才的海外经历与国外院校间的关系,全方位、多角度的联系国外高水平院校及科研机构与我校进行院校间合作,为我校教师的公派出国留学拓宽渠道。

第六章 加强教师相关培训

第十九条  利用我校外语教师和外籍教师资源,对拟进修教师进行外语培训,鼓励教师参加国家举办的关于出国留学的语言培训班及相应的等级考试。邀请外籍教师及归国人员举办关于国外教学及科学研究,风土人情,生活必备常识的讲座。学校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以上几方面的学习与资助。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处及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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