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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折抵办法
  更新时间:2015-06-23
 
 
 附件2

根据学校规定要求,教师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可以相互折抵,具体办法如下:

一、教学工作量折抵科研工作量办法

教师在完成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工作量达到标准定额的1.2倍时,其超出的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工作量占额定工作量的比例可以折抵相应比例的科研工作量,最多可折抵50%。获得校教学评价优秀奖的教师在称号有效期内(有效期为一年)最多可折抵55%,省、校教学名师在称号有效期内(省级有效期为五年,校级有效期为三年)最多可折抵70%。国家教学名师在称号有效期内(有效期为十年)最多可折抵100%,教师当年度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通报,其超出的教学工作量不可折抵科研工作量。

教学工作折抵科研工作完成比率=教学工作量超出比例=(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1.2)÷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100%

二、科研工作量折抵教学工作量办法

教师在完成等级额定科研工作量1.2倍时,超额的科研工作量占额定科研工作量的比例可折抵相应比例的教学工作量,但科研工作量最多可折抵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的50%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折抵当年教学工作量的80%

1、主持国家级纵向项目年到校理工类金额30万,人文社科类10万,艺术类10万;

2、主持横向项目年到校金额100万;

3、理工类当年发表SCIEI期刊收录论文8篇(每项已授权发明专利与1篇收录论文相当,但最多可折抵4篇收录论文);人文社科类和艺术类当年发表CSSCI期刊收录论文4篇(每项已授权发明专利与1篇收录论文相当,但最多可折抵2篇收录论文)

4、当年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政府奖励的项目负责人;

5、大连工业大学占股份6%及以上的学科性公司,实现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校方负责人。

科研工作折抵教学工作完成比率=科研工作量超出比例=(实际科研工作量-额定科研工作量×1.2)÷额定科研工作量×100%

三、教学、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完成率=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标准定额+科研工作折抵教学工作完成比率

科研工作量完成率=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标准定额+教学工作折抵科研工作完成比率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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