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严明劳动纪律,使全校教职工提高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尽职尽责地完成好本职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学校考勤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人事处、组织部、纪检审计处、校务办公室、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考勤工作督查领导小组。
第二条 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全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对教职工出勤、请销假、劳动纪律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对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等违规违纪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具体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全校教职工考勤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作息制度和考勤办法
第四条 学校规定机关办公时间为上午8:00至11:40;下午13:20至16:50。教学工作时间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岗位(工种)工作特点制定适合本部门的作息制度,报学校审核后执行。
第五条 除在校工作满一年的专任教师外,全校其他教职工(包括专职辅导员以及在校工作未满一年的专任教师)工作时间一律执行坐班制管理。
第六条 凡属学校及各单位、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辅助等相关工作,包括政治学习、业务活动、实习、监考、会议报告、集体活动等均纳入考勤范围。
第七条 教职工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范围内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考勤制度,明确一名领导主管考勤工作,对本单位、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全责;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本单位、本部门考勤情况。
第九条 学校每月统计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于每月30号之前将当月教职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报人事处。考勤月报表中明确记录教职工全勤或缺勤的具体情况。人事处依据各单位、各部门考勤记载核发教职工工资、校内津贴。
第十条 因各单位、各部门逾期上报考勤月报表所造成的本单位、本部门人员工资、校内津贴缓发情况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每月上报的考勤记录应当真实反映本单位、本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得敷衍、隐瞒、弄虚作假,一旦发现问题学校将追究违纪教职工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请假种类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请假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教职工可分别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休假待遇;因事、因病可请事假和病假。
第十三条 具体规定
一、事假:
(一)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
(二)事假期间的待遇
1.事假实行累计制。事假连续超过10天(含)或年内累计达到20天(含)的,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累计超过20天的,每超过1天,加扣每月校内津贴5%。
2.教职工事假年内累计超过一个月(含)的,在年终考核时,不能评定为优秀。
3.经学校批准,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三)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除学校批准的自费进修培训情况按照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相关规定执行以外,对占用工作时间的其他情况均应按事假办理。
二、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可请病假。请病假须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历,由学校门诊部审核,病假证明必须在病休前交到所在单位(部门),事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急诊除外)。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含)以内的,正常发放工资和校内津贴。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工资正常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本人基本工资按80%发放。
4.病假在六个月(含)以内的,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病假时间,不连续计算工龄,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病愈后的工作时间可以与病假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其原参加工作时间不变。
(三)教职工患病请假应遵守国家有关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对超过医疗期仍需继续申请病假人员,经学校批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教职工,须每月上交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门诊部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五)在病假期间,如发现从事其他职业性活动,学校将督促其立刻返回岗位工作,对不服从学校安排者,学校将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教职工婚假3天,教职工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教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七天。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可享受晚婚假待遇。配偶在外地者,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婚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四、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在本市者,给假3天。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本人去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
(一)女教职工产假98天(含产前应休15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增加15天。多胞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属于晚育(已婚妇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子女的夫妻享受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期可顺延。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女教职工产后需哺乳者,每天可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含人工喂养)婴儿两次,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多哺乳一个婴儿一次增加30分钟。
(四)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教职工,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五)女教职工产假及男方护理假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六、探亲假:
(一)教职工探亲,应由本人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如寒、暑假时间短,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二)在我校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可按照以下情况享受相应探亲待遇:
未婚教职工每年可探望父母或抚养人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或抚养人一次,假期为20天。夫妻两地生活者,每年可探望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探亲假不能提前享受。
(三)教职工探亲往返路费的报销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路费按相应标准给予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的30%以内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相应标准给予报销。路费报销计算标准按财务制度执行。
2.教职工赴国(境)外探亲的,其国(境)内段往返路费按相应标准报销,国(境)外段路费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请假时间计算办法
无论是否为坐班人员,请假时间自离岗(或离校)之日连续算起,直至其返校销假。当日请假不足半天者,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者,按一天计算。
以上所述病假、产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四章 请假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对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休假情况,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核准天数后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随每月考勤记录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教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考勤范围因故不能上班(包括因公出差),均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教职工请假在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两周(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报人事处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的,所在单位或部门报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二)处级(含助理)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请假外出(包括因公出差)报告制度,具体按照以下管理权限执行:
1.各单位、各部门处级正职(含副处级主持工作的干部)请假3天(含)以内的,需报学校分管(联系点)领导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两周(含)以内的,需报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的,需报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并告知组织部。教学单位处级正职履行请假手续的同时,单位正职之间需相互沟通。
2.各单位、各部门处级副职(含助理)请假3天(含)以内的,需经本单位(部门)正职批准;3天以上两周(含)以内的,需经本单位(部门)正职同意后报学校分管(联系点)领导批准;请假两周以上的,需经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3.处级(含助理)党政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连续一个月(含)以上不能在学校工作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需提前对其外出期间承担的分管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并报请校党委批准后,方可离开学校。
4.学校召开的全体中层干部会议,正处级干部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副处级干部(含助理)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由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应向分管校领导请假,并告知会议承办部门。
第十七条 请假手续
请假必须由教职工本人事先通过校园OA办公系统按相应人员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如遇突发情况,可以用电话、信件或委托他人请假、续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
第十八条 销假手续
教职工假满后要及时通过校园OA办公系统销假,并亲自到假期批准部门或上级领导处报到。如不及时销假和报到,超过天数按旷工认定。
处级(含助理)党政领导干部请假两周以上的回校报到后还须同时报组织部销假。对未履行请销假制度的领导干部,要以书面的方式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领导说明理由.
对严重违反请销假制度的领导干部,要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第五章 旷 工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认定:
一、教职工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教职工未经准假不参加学习、会议或集体活动的;
三、教职工未经准假不完成学校(含院、系)统一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或其他工作任务的;
四、教职工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五、教职工申请调动,未经批准或未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的;
六、教职工用欺骗手段请病、事假的;
七、教职工出国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的;
八、其他在规定工作时间和考勤范围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行为。
第二十条 通过上述情形已经被认定属旷工行为的教职工,无论是否为坐班人员,时间不足1天的均视为旷工1天,且旷工天数自其离岗之日起按工作日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无论是否为坐班人员,无故迟到或早退1次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对从事与教学环节相关的工作迟到或早退者,按照学校教务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当月旷工一天(含)以上者,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文件最新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解除聘用合同程序
一、所在单位、部门研究,对拟解聘人员提出解聘的书面意见,说明解聘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报人事处审核;
二、人事处对单位、部门所报书面意见进行情况核实后,对不符合解聘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回单位、部门;对符合解聘条件的,上报学校审批;
三、经学校研究相关情况,做出最终解聘决定;
四、人事处根据学校决定,印发学校解聘公文和《解除聘用合同通知书》,同时告知并将解聘材料送达被解聘人员。如因故无法当面告知或解聘材料无法送达本人的,学校将通过其他方式履行送达程序;
五、人事处将解聘相关材料存入被解聘人员个人档案,同时办理工资、公积金核销手续,并赴大连市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停缴等有关手续;
六、被解聘人员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在半个月内办理档案转递等离职手续,之前与学校存在违约赔偿协议关系的,应当按照协议缴纳相应赔偿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不坐班的专任教师,在无须请假的情况
下,因公或因私离开大连,应提前告知所在单位、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处级(含助理)党政领导干部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离开大连连续超过10天(含)的,须请示学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请假外出,须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相关工作,同时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内教职工。对非事业编教职工考勤管理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大连工业大学党政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的通知》(大工大委发〔2011〕35号)、《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暂行规定》(大工大校发[2011]139号)文件;《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暂行规定》补充规定(试行)》(大工大校发[2012]75号)文件即行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