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勤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辽宁省人社厅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现有工勤岗位数额情况,现决定开展工人技师岗位补充聘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按岗聘任。技师的聘任要与所从事的岗位、技师考核工种相一致,学校在上级部门核定的岗位职数限额内聘任。
2、择优聘任。技师职务聘任要引入竞争机制,在进行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择优聘任。
3、公平公开。坚持聘任政策、条件、程序、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体现公平、公开。
二、补聘名额:3名
三、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工人技师聘任委员会,负责技师考核聘任的组织领导工作,工人技师聘任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评委。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相关单位(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人技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技师聘任推荐工作。
四、聘任基本条件
技师聘任对象必须是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并通过辽宁省人社厅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师资格晋升考核的在编在岗工勤技能人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岗位关键性的技术操作问题和工作难题;
3、截止至2012年12月31日,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资格证书》满五年,且现从事岗位的工种与所取得的技师资格证书工种必须一致;
4、工作业绩突出,近五年年度考核结论均为“合格”及以上;
5、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6、身体健康,符合本岗位工作需要。
五、聘任程序及办法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工人技师聘任申报表》,并提交技师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
2、所在单位(部门)推荐。各单位(部门)根据技师聘任基本条件和申请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资格审查,经过单位(部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参加学校的考核。
3、资格审查。人事处复审被推荐人的申报资格,内容包括:工人技师考试工种、现工作岗位、主要工作业绩(包括各类证书原件)等。
4、考核聘任。学校工人技师聘任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参评人员述职,述职时间不超过5分钟,评委根据岗位需求、聘任条件、参评人员述职情况及工作业绩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聘人员。
5、人事处将考核聘任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6、学校公布审批结果。
六、时间安排
2013年4月15—18日 个人申报,单位(部门)推荐
2013年4月19—22日 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公布述职人员名单
2013年4月23日 学校召开技师聘任考核评审会确定拟聘人员
2013年4月25日 校长办公会研究拟聘结果,确定拟聘名单
2013年4月26日 学校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2013年5月10日 学校将拟聘结果上报辽宁省人社厅审批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咨询人事处人事科。
联系人: 李旗 王岩
电 话:86323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