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规范学校教职工延期退休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职工延期退休条件
(一)对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学校需要,如在任职以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达到相应职务任职要求,工作业绩突出,身体健康,本人自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延期退休,但原则上延长退休年限不超过65周岁。
1、主持在研的国家“973”、“863”计划及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和国家级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年进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
2、已承担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且年进校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
3、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担任重要社会职务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
(二)作为负责人主持的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二等奖及以上、作为负责人主持的相关工作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本人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名师,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延长退休年限,但最长不能超过70周岁。
二、办理延期退休的审批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审核,提出聘任报告;
3、校长办公会审批;
4、学校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附加说明
1、一次申报延期退休的时间为一年,如需继续延长,可再次报批;
2、延期退休人员占本单位编制及岗位。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延期退休的规定》(大工大校发[2010]40号)即行废止。
五、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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