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人事管理]大连工业大学人事调配工作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13-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制度,使人事调配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现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范围为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公开招聘、调入调出、校内调动、退休、借调、待聘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人事调配政策,本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积极调配学校急需的各类人才,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
    第四条  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严格按照辽宁省编办设置的岗位数额及学校核定的各类人员队伍结构需要,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当人员进行调配。各单位原则上要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合理进人(高层次人才除外)。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加调配工作的透明度,完善调配工作监督机制。 

    第六条  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当年的转业、退伍人员可不受本单位(部门)编制的限制。

第三章  调入调出

    第七条  凡符合相关条件,并通过上级有关部门录用审批程序的人员,可以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  新进人员应按期报到,报到手续由人事处办理。手续办理完毕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合同书及聘用合同,新进人员持人事处开具的调入通知单到校内相关单位(部门)报到。

    第九条  由本人申请调出,并经学校批准的教职工可以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条  申请调出人员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拟调出人员应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将书面申请及单位(部门)意见上报学校,并填写《调出人员呈报审批表》,经学校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调出手续。

    (三)从学校同意调出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完调出手续;在调出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不得擅自离职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校内调动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各单位(部门)编制情况,符合校内调动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部门)考核、学校批准后,并经调出部门同意,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校内调动人员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填写《校内职工工作调动审批表》,由调出、调入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到人事处。

    (二)人事处开具校内调动通知单,申请调动人员持通知单到调出单位(部门)报退,到调入单位(部门)报到。

第五章   退  休

    第十三条  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按上级文件精神,教职工退休年龄以个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十五条  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一)人事处于每学期初将下一学期拟退休人员基本情况通知各单位(部门)。

    (二)各单位(部门)与相关人员进行出生日期等信息核对后,提前作好工作安排。

    (三)拟退休人员接到学校的退休通知后,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需办理延期退休手续的,按《大连工业大学教职工延期退休的规定》(大工大校发【2010】40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   借  调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借调至外单位工作,必须经学校批准,由相关部门办理借调手续。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离岗或借调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待   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待聘人员。

    (一) 实行人员聘用制后未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二) 机关竞聘上岗后未被聘用为固定岗位或流动岗位的人员;

    (三) 因各种原因由用人单位(部门)解聘的人员;

    (四) 经学校批准调出我校,尚未办完离校手续,且不能回原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

    (五) 因其他原因暂无岗位的人员。

    第十九条  长期病休人员不能确定为待聘人员。

    第二十条  待聘人员须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经学校批准后可确定为待聘人员,由人事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待聘人员应实行坐班制,严格遵守学校请销假制度,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待聘人员待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待聘期间,学校如有流动岗位或编外用工岗位,应根据需要优先选择待聘人员。聘用待聘人员,有三个月试用期,试用合格者,则办理校内调动手续。试用不合格者,退回人事处仍按待聘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待聘人员如不服从工作安排,学校将不再负责协助联系单位或岗位。如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学校将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安排的待聘人员,如被用人单位试聘二次均被退回,学校不再安排工作,限期调离或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待聘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外出工作,如经学校发现,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待聘人员的待遇: 

    (一)待聘人员自待聘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按《大连工业大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和《大连工业大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待聘人员不得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待聘人员在校内找到新的接收单位(部门)时,待办完相关手续后将其工资转入新单位(部门),不补发所扣工资,并从受聘的下个月起按所聘职务享受岗位津贴及其它各项待遇。

    (四)待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事调配中的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公开招聘办法》(大工大校发[2011]14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关于引进人才的人事调配具体事宜按照《大连工业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大工大校发[2012]2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原大连轻院公报2000年第228期《大连轻工业学院人事调配工作规定》及2000年第229期《大连轻工业学院待聘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2年5月24日
 
     

关于我们 │ 版权说明 │ 使用帮助 │ 常见问题 │ 隐私保护 │ 不良信息举报 │ 网络报警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26大连工业大学人事处 rsc.dep.dlp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J]
电话:(0411) 86323614 传真:(0411)86323640 电子邮件:rsc@dlp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