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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评价]大连工业大学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13-04-08
 
 

    为加强工勤人员的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做好工勤人员的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且已聘任的工勤人员。

    二、基本原则

    根据工勤人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定。

    三、考核内容

    对工勤人员的考核,要按照工勤人员的岗位职责,对所具备的工作能力、水平,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工作业绩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德能勤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 德: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主要包括政治立场、观点,政治纪律、政治理论素养,思想作风,原则性,奉献精神,表率作用,个人修养,团结协作,廉洁自律以及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 能:指工作技能和业务知识。主要包括所从事岗位的技能,工作创新能力,应变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从事本岗位所需的业务、技术水平和技术更新情况等。
    (三) 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事业心、钻研精神、工作作风、工作主动性、工作效率以及出勤情况,是否有旷工或脱岗现象。

    (四) 绩:指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效益。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技术上的创新、取得成果的水平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参加考核的工勤人员,填写《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表》,根据考核内容,对照岗位聘任条件、岗位职责进行个人总结。

    (二)单位(部门)评议。各单位(部门)根据参加考核工勤人员情况,自行安排考核评议形式,对工勤人员的德能勤绩,特别是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给出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者上报学校审定。

    (三)学校审定。考核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形成最终考核意见。

    五、考核等次

    (一)参加考核的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勤人员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被考核工勤人员的15%。

    (三)年度考核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等次按下述原则确定:

    1、优秀:出色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理论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模范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质量高、效果好、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成绩突出,年内累计事假不超过一个月者。

    2、合格:按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履行本岗位职责,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均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无差错,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

    3、基本合格: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但在政治思想、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业绩贡献等方面表现一般,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方面表现一般,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2)工作存在失误,但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者。

    4、不合格: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政治思想表现差,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不履行岗位职责,无故不承担组织分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明显改进者;

    (2)组织纪律性较差,责任心不强,累计旷工达3天及以上者或多次脱岗者;

    (3)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者;

    (4)违反操作规程,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者;

    (5)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执行教辅和机关工勤系列岗位津贴的人员,一次性增发本年度绩效津贴总额的50%。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

    1、停发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

    2、执行教辅和机关工勤系列岗位津贴的人员,一次性扣发本年度绩效津贴;执行实验工勤岗位津贴的人员,一次性扣减本年度职务津贴的40%;

    3、不能正常晋升下一年的薪级工资。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1、停发本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

    2、不能正常晋升下一年的薪级工资;

    3、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4、执行教辅和机关工勤系列岗位津贴的人员,一次性扣减本年度职务津贴的40%和绩效津贴,执行实验工勤岗位津贴的人员,一次性扣发本年度职务津贴。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因校内调动,在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工勤人员,由现工作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1、待聘三个月及以上人员、长期病休人员;

    2、经学校批准的事假或其他个人原因,一年内累计在岗工作不足, , 六个月者。

    (三)各教学、教辅单位因工勤岗位人员偏少,按比例无法核算出“优秀”等次名额的,可将本单位工勤人员与主体系列岗位人员合并作为评优基数,核定“优秀”等次名额。对于实验系列工勤人员,如果在本单位按比例无法核算出“优秀”等次名额的,须与本单位实验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合并作为评优基数,核定“优秀”等次名额。

    (四)隶属于机关行政部门的工勤人员,若本部门工勤岗位人员偏少,按比例无法核算出“优秀”等次名额的,应与本部门管理岗位人员共同参加干部年度考核,评优与干部聘期内考核同步,并与本部门管理岗位人员合并作为评优基数,核定“优秀”等次名额。

    (五)学校集体所有制人员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填写《集体人员年度考核表》。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轻院公报1997年第188期《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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