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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员聘用]关于印发《大连工业大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3-04-08
 
 

各单位、各部门:

    《大连工业大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做好人员聘用相关工作。

                                

                                  2009年4月29日

 

大连工业大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为确保学校人员聘用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大连工业大学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学校设置三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实验技术岗位、科学研究岗位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学校根据人员定编办法,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各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单位(部门)的人员编制及各类岗位数额。

    学校首次聘用时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情况见附表。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一)聘用条件

    应聘人员除具备《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岗位条件:

    1.首次应聘或转聘至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2.首次应聘或转聘至管理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在校工作满五年以上,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申请转聘到管理岗位时,必须具备高级工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且只能转聘到一般管理岗位。

    3.首次应聘或转聘至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或操作能力,应聘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或关键岗位,应具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4.对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不能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二)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单位(部门)的岗位设置情况。

    2.申报岗位。应聘人员按照聘用办法及条件要求填写《岗位聘用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应聘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申报岗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交申请表,视为主动放弃受聘权利。

    3. 资格审核。各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经所在总支审定后的基层审查意见报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各单位直接报,以下同)审核。

    4.确定聘用人选。各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确定聘用人选,经所在总支委员会审定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审批。

    5.公示。聘用单位在校园网上公示经学校人员聘用工作委员会审批的拟聘人员名单,并将公示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6.公布结果。学校在校园网上公布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的最终聘用结果。

    7. 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

    8.学校将聘用合同书送交省人事厅鉴证。

    三、聘用合同相关内容说明

    关于聘用合同中的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 任、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等内容具体说明如下:

    (一)岗位及其职责要求。根据学校所聘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学校所聘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待遇。

    (三)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按照《实施办法》、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合同约定的其它事项。

    1.因受聘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合同,如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与学校按政策核定的退休时间不符,以学校按政策核定的退休时间为准。

    2.原与学校签订协议(合同)的教职工,如其签订的协议(合同)在有效期内,原协议(合同)作为本次聘用合同的附件,继续执行。

    3.双方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性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四、聘用合同期限

    (一)学校首次聘用时,聘用期限原则上为四年。

    (二)与学校签有协议(合同)的人员,如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超出本次聘用规定的聘用期限,则本次聘用期限仍按原协议(合同)期限执行。

    (三)按《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可“订立聘用至其本人退休的聘用合同”条件的聘用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签订至其本人退休的聘用合同。

    (四)延聘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按上级部门批准的聘期确定。

    (五)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双方具体商定。

    五、未聘人员相关事宜

    (一)未聘人员由学校统一管理。

    (二)未聘人员待岗期限为3年。待岗期内,学校为待岗人员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为:第1年为其本人原基本工资(含国家规定的补贴,下同);第2年为其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0%;第3年为其本人原基本工资的50%。待聘期满仍未聘到相应工作岗位的,学校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按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其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

    待岗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以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为基数计算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均从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中扣除。如实际发放的生活费低于大连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60%的,其社会保险按大连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60%为计算基数缴纳。

    连续待岗三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工人技术等级晋升。

    (三)在首次实行聘用制中,提前退休人员退休费基数计算办法

    提前退休人员以本人2005年12月31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其中,至2006年7月1日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同意,可按原职务(岗位)比照在职人员参加2006年7月1日的工资制度改革,套改时,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可计算至2006年6月30日。套改工资后,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按照新的退休费计发办法重新计发退休费。重新计发的退休费从实施新工资制度起执行。如新计发的退休费标准低于未参加工资套改的同类同条件人员退休费待遇的,也可不参加工资套改,按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此规定只适用于比照在职人员参加2006年7月1日的工资套改,不改变退休身份,不涉及2006年6月30日以前和2007年1月及以后的工资晋升和发放等问题。

    上述办法只适用于计算退休费基数,不涉及多退少补问题。

    六、岗位申报与聘用

    在首次聘用时,各类人员的岗位申报与聘用方式分别为:

    (一)现处于干部聘任任期内的机关、后勤的处、科级干部,原则上在其原聘任的管理岗位上聘用,特殊情况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聘用岗位。

    (二)现处于干部聘任任期内的教学教辅单位的处、科级干部,在其管理岗位任职不变的前提下,分别按以下方式确定聘用岗位:

    1.总支(直属支部)副书记及专职科级干部原则上在其原聘任的管理岗位上聘用。

    2.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及原教师身份兼任科级干部的人员可根据所从事的工作选报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由学校根据其实际承担工作情况及个人申请情况,确定其聘用岗位。

    3.其他处级干部原则上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特殊情况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聘用岗位。

    (三) 现处于聘任任期内的一般管理人员、辅导员及工勤人员原则上在其原聘任的岗位上聘用。

    (四) 对聘任任期已满的教学、教辅单位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本次聘用可自主申报聘用岗位,由学校根据岗位聘用条件聘用。

    (五)现处于聘任任期内的图书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可不受原聘任期限的限制自主申报聘用岗位,由学校根据岗位聘用条件聘用。

    (六)现离岗休息人员,在离岗休息前所在单位(部门)按离岗前其所任职务对应的岗位类别直接聘用。

    (七)对申报转岗聘用的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七、若干具体问题

&n, bsp;   (一)受聘人员在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后,享受到的购房补贴或货币化购房补贴按当时签署协议或学校货币化购, 房补贴政策执行。

    (二)首次聘用时,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以订立至其本人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其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三)经学校同意出国未归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参加岗位聘用,签订人员聘用合同。如逾期未归,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合同制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原与学校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待合同期满后,再与学校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期限不超过本次聘用规定的合同期限。

    (五)聘用到流动岗的人员,在聘期内保留原工资待遇,校内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聘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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